8月24日下午,微信公众号黔南中院发布公开宣判消息:茅台集团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刘自力 图片来源:黔南中院官微
当天,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自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刘自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自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四万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自力利用担任茅台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获得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妻子、女儿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万元、美元10万元、英镑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自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茅台酒经营权、批准购酒指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54.77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刘自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系坦白。案发后,积极协助办案机关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刘自力涉嫌受贿一案于去年9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自力作出逮捕决定。去年10月12日,刘自力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 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自力受贿一案。刘自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公开资料,刘自力生于1955年, 16岁进入茅台酒厂工作,曾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1998年,原习酒公司被茅台集团兼并后,刘自力即被派往习酒公司担任该董事长及总经理,任职十余年。2010年5月回到茅台集团,出任贵州茅台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次年10月被任命为贵州茅台集团副董事长,后任贵州茅台集团总经理,直至2015年退休。退休后其被推荐为贵州省酒业技术顾问、茅台集团技术顾问。
(作者:文静 编辑:李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