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了明确的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
近年来,网红直播、直播带货一类的平台新经济发展迅猛,但对新经济形式的税收管理仍相对滞后,乱象频出。
有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这是全国范围内,税务部门对于平台新经济税收管理第一次明确的成文答复。答复函作为一个落地规则,考虑到了网红直播带货中的各类场景,没有“一刀切”,符合行业实际。
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对市政协《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
函中表示,厦门税务局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中的三个建议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对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和“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前两项建议,厦门税务局作出了明确答复。关于第一项建议,厦门税务局表示,相关政策正在稳步推进。提案第二项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厦门税务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直播中的税收问题由来已久。
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税款 6000多万元。
同年5月,有媒体报道,北京市地税局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据一位现场参会人士透露,映客、花椒、陌陌等公司,均出现在现场签到表里。上述人士表示这次培训名为培训,实为约谈。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从2019年《电子商务法》 生效之后到目前为止,对于电商经济落地的规则一直没有出台,尤其是其中涉及到个体劳动者、零星小额、家庭手工业等,均未明确。
今年疫情冲击之下直播带货兴起,大量刷单炒信行为也伴随而来。
7月,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侵权、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平台等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严格规范各项违法行为,严查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有分析指出,止住刷单之风,补缴税收差额被认为是有效的手段。
有媒体报道,某市多名网店店主,在今年5月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企业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组织对某一行业开展多年期、撒网式的风险推送和自查补缴税费。针对平台经济的补税做法被叫停。
麻策认为,从实践中来看,不管哪个行业,只要达到了纳税的标准就必须纳税。对于网红、微商这些群体来说,去做纳税征管比较困难。这些群体不主动申报的话,很难认定,税收征管存在信息不对称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在电商行业中,个体经济发展的非常快,包括一些网红经济等,这些个体经济目前还是游离在纳税监管的视野之外的。随着这一类经济的发展,在未来一定会引起监管更多的注意。
“厦门税务局的答复确实比较明确,是一个落地的规则,表述得也比较详细。”对于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网红直播个税征收的分类征收方式,麻策评价道:“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这实际上已考虑到网红直播带货中的各类场景,没有搞‘一刀切’,符合行业实际。”
(作者:张雅婷,实习生沈靖然 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