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规范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企业账款 一边赚取利息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愿 北京报道
2020-09-22 19:48

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为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9月22日,央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创新业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防范风险等六方面23条具体意见,并对其中19条做了任务分工。

《意见》明确,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意见》表示,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任务分工显示,央行、银保监会负责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等。

央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包括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

《意见》在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方面具体出了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四方面内容,均为央行、银保监会负责。如,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意见》在监管约束方面明确。

《意见》还提出,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

(作者:李愿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