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千多家、近万亿贷款,夹缝中的小贷公司迎来大利好,谁将受益?

董希淼2020-09-22 11:10

在实践中,小贷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和持续服务能力。到2020年上半年,小贷公司存量为7333家,同比减少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400...

9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贷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放宽部分政策要求,一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通知》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提升其服务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公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要求,引导小贷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意见》公布来,小贷公司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小贷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小贷公司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上述问题还比较严重,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小贷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和持续服务能力。到2020年上半年,小贷公司存量为7333家,同比减少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400亿元。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央行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以行政法规对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明确和规范。但到目前为止,该条例尚未正式出台。而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小贷公司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级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等思路,公布了《通知》,完善了对小贷公司监管制度,引导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了小贷公司以放贷为主业。关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需要上位法律法规进行明确。《通知》强调小贷公司以放贷为主业,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小贷公司的金融属性。同时,《通知》要求小贷公司将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意见》要求“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相比,《通知》对服务对象的明确更符合实际。

其次,放宽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比例。在《意见》中,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仅为1.5倍。而《通知》明确除向股东、银行借款外,小贷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可达净资产的5倍。疫情发生来,部分地方已经放宽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而《办法》显著放宽融资比例限制,有助提高小贷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过,部分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此前融资杠杆过高,调整压力较大。

再次,强化了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政策。在强调服务县域的同时,允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将小贷公司经营区域放宽到省级行政区域。对网络小贷公司,还另有规定。同时,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此外,重申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提供融资。

最后,加强和改善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通知》从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等方面作出详细规范,旨在引导小贷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实现健康发展。同时,考虑到小贷公司的双层监管模式,《通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一刀切”监管带来的弊端。

总之,《通知》的公布和实施,有助于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政策支持,规范小贷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小贷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同时,建议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小贷公司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正式确立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者:董希淼 )

董希淼

金融研究者

资深金融研究者与从业者,上市银行独立董事,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顾问,兼任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等,复旦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或研究生导师,著有《有趣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