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新判例 4倍LPR不适用持牌金融机构?

陈植2020-10-01 07:00

围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发现,近日其披露的两则裁判文书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没有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15.4%,即4倍LPR,下称《新规》)。

具体而言,一个判例是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逾期借款人陈某与朱某,要求两人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一个判例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张某,向后者按年化24%利率追偿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相关违约金(主要是逾期保费与代偿理赔款),同样得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

而此前,在《新规》实施之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内容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新规后首例判决。此判例曾引起了业界较多讨论。

持牌金融机构选择观望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银行、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对是否将借贷利率调回至24%,均持观望态度。他们主要担心地方法院可能存在新老划断式的判决。即《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贷纠纷仍按24%计算逾期利息,反之《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贷纠纷则按15.4%计算逾期利息,由此给自己带来新的业务操作烦恼。

在发现近日多地法院按24%利率进行借贷纠纷判决后,一家银行信用卡机构产品总监动了“将信用卡分期业务利率从15.4%调回24%”的念头。

“毕竟,15.4%利率上限对信用卡分期业务盈利的负面冲击较大。”他告诉记者,由于信用卡还款存在约50天的免息期,等于银行在这段时间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若分期业务利率再降至15.4%,整个业务的营收压力进一步走高,稍有不慎就陷入亏损窘境。

“其实,能真正发生利息收入的分期业务占比仅有约50%,意味着信用卡机构一半业务在消耗资金成本,盈利压力可想而知。”这位银行信用卡机构产品总监指出。但是,他的上述建议很快被驳回——银行高层建议他先去了解同行是否将贷款利率调回24%,再考虑是否跟进调高利率。

经过一番了解,他发现不少银行将借贷利率调回24%,并都选择了观望。

一家民营银行零售业务部门主管坦言,目前他们不但将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上限调低至15.4%,还要求与他们合作开展助贷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必须将助贷产品综合融资成本降低至15.4%以内。

“所幸的是,目前15.4%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属于APR口径,在用户选择等额还款的方式下,通过提前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循环放贷,我们内部收益率IRR仍能达到约27%,基本能迈过盈亏平衡这道坎。”他告诉记者。但是,这种略有盈余的状况出现,很大程度归功于近日催收部门催收回款率有所提高。随着新的贷款利率被降至15.4%,若疫情反复导致不少借款人无力按时还款触发坏账骤升,他所在的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很快会陷入亏损困局。

“其实,我们也是走一步看一步——若其他银行将借贷利率调回24%,我们肯定会迅速跟进。”这位民营银行零售业务部门主管坦言。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个别银行已将贷款利率悄悄调回24%。究其原因,近日金融监管部门高层在谈及消费者保护领域所存在的六类乱象时,提到“个别消费金融公司息费过高,强制搭售保险,部分客户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甚至接近30%”。

此番表态被他们解读为“金融监管部门依然将24%视为借贷利率上限”,因此悄然将借款利率调回24%。

一家悄悄调回借款利率的银行零售业务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实他们仅仅是针对信贷风险偏高的申请人采取了24%年化利率上限,多数借款人依然给予最高15.4%年化利率,因为他们担心大范围将年化借款利率调回24%,会触发变相调高小微企业个体户融资成本的争议。

法院内部的判决分歧

围绕江苏和河南两家法院的两个判例,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对于是否将借贷利率从15.4%调回至24%,他所在的城商行依然相当谨慎。原因在于,这家银行依然担心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会变相抬高小微企业借贷融资成本并加以遏制。

一位熟悉《新规》出台过程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此前金融监管部门与最高法院围绕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有过沟通,前者曾建议将持牌金融机构豁免,而最高院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新规》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不过目前并无更多证据证实这一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多家地方法院按24%利率进行借款纠纷官司判决,与他们对《新规》相关条款理解加深息息相关。不过,也存在一些地方法官对《新规》的解读存在分歧。

一家地方法院法官向记者表示,她的解读是,此前《新规》相关条款显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不涉及。因此他们在开展借款纠纷官司判决前,首先会明确涉案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再决定是否引用《新规》相关规定判决。

这位法官表示,部分法官依然倾向“相比民间借贷机构,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严格的约束”。究其原因是,他们发现不少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化利率不到12%,因此引入《新规》相关条款并无不妥。

而多位长期从事民间借款纠纷官司的律师则表示,目前他们比较担心的,是部分地方法院可能采取新老划断式的判决,即《新规》出台前所发生的借款纠纷官司,只要涉及持牌金融机构,均按24%利率进行判决;反之《新规》出台后所发生的借款纠纷官司,即便涉及持牌金融机构,也按4倍LPR(15.4%)判决。

在他们看来,如何统一地方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尺度,仍需要最高法院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出台更细致的操作指引。

“在执行15.4%借贷利率上限后,不少信贷风险相对较高的个体户与小微企业主都被拒之门外,反而加剧了他们融资难问题。”一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业务主管向记者直言。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希望金融监管部门能出台措施明确暂不调整借贷利率(针对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将24%借贷利率调低至15.4%),后者尚未作出明确表态。”他指出。 (编辑:李伊琳)

(作者:陈植 )

陈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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