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条报道:国家资源部等多部门对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表述“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里的依法,是指根据国家《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而房地一体,所以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对其按集体用地使用权而确权。
由此而有如下初步思考和分析:
一、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有明确而合理的不动产确权和登记作为社会正常生活的基础条件之一,这种确权和登记,当然不仅要覆盖城镇,而且也要覆盖农村。中国有独特的“户籍”城乡分治制度,农村户籍成为“农民居民”身份的认定依据,而“农村人”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总趋势是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人”的后代,会去城镇工作和生活并取得城镇户籍,变为“城里人”,他们能否继承前辈去世后留下的乡村房屋?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房屋是自建的私产,当然可继承;那么房屋所占据的“地皮”(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其使用权必然随着房屋的所有人走,所以合乎逻辑的制度规则,是以这一“答复”,明确肯定宅基地使用权要随房屋一起继承,认定形式即是予以“登记”。
二、由此可进一步联想和推论: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之后,许多人会无暇实际居住,随着“城里人”越来越多,“农村人”越来越少,中国农村闲置状态的房屋及其宅基地势必越来越多,从“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概念考虑,如何依照中央促进“要素流动”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精神,积极探索与农村房屋及其相联地皮使用权可与市场对接的流动机制,减少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必然是深化改革无法回避的一篇大文章。
三、远景上可以作一基本框架的前瞻: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格局,必然需要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其弥合为“城乡一体化”,那么城乡“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二元格局”,也就合乎逻辑地可探索如何走向一体化。其实,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土地集体所有”概念,所有土地归入法定的国有这个大平台,在消化“原住民”(即深圳的原“农村居民”的新称呼)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所有的不动产产权(既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在统一市场内依法合规地作出交易,实现要素的无壁垒流动。我认为,深圳的这一“先行”,也客观地形成了“示范”,昭示着中国土地、不动产制度变革的前途,必然是合乎逻辑地打通城乡,告别“二元分治”格局。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作者:贾康 )
声明:本文由21财经客户端“南财号”平台入驻机构(自媒体)发布,不代表21财经客户端的观点和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