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锋:从特首任免法官看司法独立

城市智库2020-10-22 15:31

近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接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会在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英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贺知义,出任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贺知义获任命后,来自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名单将有14位。具有声望的法官加入终院彰显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也有助于维持外界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

为什么我们经常强调司法独立,法官还由特首任命呢?这是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其基本元素包括有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和司法独立。根据基本法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具有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的职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特首对法官的任免权体现了司法的权力来源,也是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一种具体安排。

尽管特首具有实质的法定任免权,其也要严格依照基本法的安排进行具体执行。在法官任命方面,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在法官免职方面,具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基本法第89条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职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此审议庭由不少于三名本地法官组成)。如属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有关审议庭须由行政长官任命,并由不少于五名本地法官组成。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事前均须获得立法会同意。由此可见,强调行政长官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完全不冲突。由于特首地位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更加确保了香港法院的运作由香港司法机构负责,独立于香港特区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机关。

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独大,不是司法机构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更不意味着司法完全不能监管。自违法「占中」以来,一些法官把政治立场、个人情感带进法庭,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有之义,更损害了香港法治的核心价值。诚如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所说的,香港法院有份助长了街头暴力。

特首对具有声望的贺知义法官的任命无疑是彰显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提高外界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也证明了香港是一个国际大都市,历来百川汇聚,唯才任用。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珍惜香港法治的可贵。当社会出现了对司法的质疑时,香港的司法机构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改革,维护好宪制秩序下的法治基石。

陈晓锋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

就是敢言执行主席

法学博士

城市智库研究员

文章来源:文汇报 

 

(作者:城市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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