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的一纸通知,让提前如火如荼进行的“开门红”降了温。
10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向明确:近期,部分人身险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制定了2021年“开门红”业务发展计划,提前布局明年业务发展,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旨在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一时间,市场议论纷纷,“开门红”还能不能“一炮而红”?
其实,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加强人身险业务规范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将更有利于人身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唯有此,“开门红”才能“长期红”。
某寿险公司负责人指出,“开门红”本身是件好事,但发展到现今有利有弊,最明显的弊端是有的人身险公司是销售驱动而不是客户需求驱动 。不过,几乎没有人敢取消“开门红”,因为谁也不敢冒着完不成任务的风险,谁也不想掉队。
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的理念
人身险市场“开门红”由来已久。约十年前,受同业对标和预算管理等因素影响,总公司对年度销售收入都有了相对明确的目标,目标分解给分公司后会有对应的资源配置,分公司为了确保年度目标达成,会在期初投放较多的精力和资源,这样逐步循环年度迭代,人身险公司“开门红”变得越来越重要。
华创证券表示,在市场低迷、业绩承压的环境下,人身险公司开始重新审视价值与规模的平衡。正因如此, 人身险险公司对2021年“开门红”的态度颇为积极,“开门红”大战一触即发。
公开信息显示,太保寿险整体时间进度相较去年提升了1个月,10月1日上市公司2021年首款“开门红”产品——鑫享事诚(庆典版);中国人寿2021年首款“开门红”产品——鑫耀东方定期年金于10月20日上市;平安人寿预计11月初启动“开门红”,时间节点较去年略有提前;新华人寿曾表示预计将于11月中下旬或12月初启动“开门红”。
“开门红”是常规的商业营销行为,有利于人身险公司提振业绩,有序调整全年发展节奏。“营销需要氛围,营销难以保持全年的高投入、高产能,所以聚力于某一时段,爆发力更为显著,这也有利于调整全年发展的节奏。”一家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称。
但“开门红”如何“叫座又叫好”?这是摆在人身险公司面前的一道必选难题。为此,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给出了方向。
具体而言,一是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人身险公司应坚持“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全年发展任务,平衡业务发展节奏,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促进人身险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是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人身险公司应当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严格按照产品监管制度要求开发设计人身险产品,突出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优化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以依法合规为红线,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人身险公司要强化内控制度有效性,严格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各业务环节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完整。人身险公司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规划,明确告知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单独购买任一主险产品。
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坦言,“开门红”是常规的商业营销行为,与中国春节的传统习俗有机结合起来,但背后根本的推动力是市场主体对规模的执念。
这实际上也折射出人身险市场深层次的一些问题。《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指出,目前,我国人身险行业实现了“量”的高速增长,同时面临着“质”的多方面不足:产品风险保障程度不足且严重同质化,竞争焦点集中在短期营销费用投入等低效率阶段,代理人队伍大进大出现象突出且专业化能力素质不高,科技建设创新成果碎片化且多集中在营销领域,粗放的发展方式已逐渐落后于现阶段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只有转变经营发展方式、深化供给侧改革、探索创新发展动力,才能保障行业继续保持较高增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人身险行业的转型升级已经成为共识。10月15日,在中国寿险业转型发展峰会上,中国人寿集团副总裁、寿险公司总裁苏恒轩表示,尽管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保费收入国,如果从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寿险业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但补偿式的发展接近尾声,三大难题正迫使寿险公司必须加快转型升级。首先,传统驱动红利消退倒逼寿险公司加快转型;其次,结构性矛盾倒逼寿险公司加快转型;第三,新业态冲击迫使寿险公司加快转型。
从过往的情况看,“开门红”往往也是保险消费者投诉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各地银保监局曾多次下发消费者风险提示。为此,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将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列出的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些正是近年来保险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
例如,承保过程中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严重超出客户保费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印制、使用、发布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预收保费后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退保损失。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违反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在宣传、销售新型产品时,仅按照高、中档水平演示保单账户利益。对保险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不当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如实告知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挖角”等。
2021年3月31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据了解,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人身险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人身险公司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下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分别向人身险监管部、属地银保监局报告,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将对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提示风险;对各公司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审核,将自查不尽不实的公司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迟报、瞒报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举报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对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问题,将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将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对重点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监管部门将及时总结公司自查、监管督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情况,对查实的典型案例进行行业通报,必要时对消费者提示风险。
行稳方能致远。正如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期在《中国金融》上撰文所言,人身险业要着眼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社会结构转型、中等收入群体增加和消费升级等新趋势,持续推进保险服务转型升级。要在健康中国、“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建设等国家重点战略中积极作为,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提供风险管理专业服务,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作出新贡献,在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快速上升中发挥新作用,在有效应对巨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贡献力量,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和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中注入新动力。
(作者:李致鸿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