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

开甲财经2020-11-15 12:39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通报》,在这份由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0月20日下发给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通报中,招联消费金融被指存在四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在相关宣传页面、营销话术中,未明确说明展示利率为日利率、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超低利率”、“0门槛申请”、“全民都可借”、“想还款可以提前还款”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夸大、误导情况。

  2、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

  招联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以来与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收取相关费用7943.23万元。在联合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中,该公司未向联合贷客户提供有别于单独放贷客户的额外实质性服务。

  3、对合作商管控不力。

  一个是准入审核不严格;二是合作规模控制不严,对上海某合作公司合作规模本来只有3000万元,实际规模达到6000万元,随意超规模放贷。三是对风险事件预警分级不审慎。

  4、催收管理不到位。

  从前期营销、到中期信贷业务开展,再到后期催收,招联金融全业务链条都被监管出示了“黄牌”警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持牌消费金融发放牌照十年来,第一家被银保监会公开通报批评的机构。去年因业绩超越捷信而沾沾自喜的招联金融,何以沦落到这一步?

  靓丽业绩背后的灰色地带

  招联金融有骄傲的资本,其在官网宣称,公司两大股东都是世界五百强:招商银行和中国联通。仅这一点就足以傲视其他20多家持牌消金机构了。

  招联金融也确实经营有方,依托招商银行这棵大树,其业绩在过去三年内迅速超越了消费金融的老大哥—捷信。

  2017年-2019年,招联金融分别实现净利润11.89亿元、12.53亿元和14.66亿元,同期贷款余额分别为468亿元、693亿元和881亿元;不良率分别为1.24%、1.93、和2.08%(2019年6月末数据)。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可是,突飞猛进的业绩是如何实现的?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份官方通报揭示了招联金融光鲜外表背后的灰色地带。

  实际上,招联金融作为持牌消金行业的“明星”机构,此前曾屡次被媒体曝光诸多业务违规现象。然而,或许是其独特的500强股东的魅力,麻痹了很多读者和消费者,这些侵害消费者的违规行为一直未得到纠正。

  举个简单的例子,聚投诉网站上,针对招联消费金融的投诉多达16463起;在新浪旗下的“黑猫投诉平台”上,针对招联消费金融的投诉也有10130起。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数万起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违规收取服务费,实际费率超过24%;爆通讯录、冒充公检法等软暴力催收行为泛滥。随便点击几个投诉进去,读一下消费者的投诉文字,看一下各种软暴力催收的截图。很难相信,消费者描述的行为出自招联金融及其合作方。

  714高炮时代过去了,但它们发明的软暴力催收手段被很多机构悄悄继承了下来。

  招联消金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真的应该亲自去上述这两个网站,认真读读众多用户对招联金融的评价,然后思考下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开甲君相信,就像很多机构所说的那样,这些投诉里可能有一些是所谓不想还钱的“老赖”,他们的言论可信度有限;但开甲君也同样相信,这些人的总比例不高。如果说数万投诉人都是借钱不还的“老赖”,那只有两个可能:

  放贷机构要么风控能力低下,无法识别欺诈群体;要么根本不做风控,主动降低授信门槛,向大量无偿还能力的群体放贷。

  从常识判断,招联消费金融的运营团队主要来自招行,其风控能力应当不弱。所以,最可能的就是招联消金主动降低了风控标准。

  众所周知,信贷质量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另一个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次贷人群为何风险高?主要原因不是他们没有还款意愿,而是因为他们还款能力不足。

  金融机构向次贷群体发放贷款时,理应慎之又慎,理性评估违约风险,保守授信。可惜,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部分持牌机构和民间非持牌的贷款游击队一样,为追逐短期利益,一再降低风控门槛,沦为放贷冲动驱使的魔鬼。

  在张化桥、张杼航新书《中国债务危机解密:一个次贷工作者的醒悟》(香港天窗出版社:2020年11月)中,作者专门探讨了金融过度深化的问题。

  文章认为,信贷互联网化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确保金融科技公司不过度渗透,合理审慎地评估客户偿付能力和风险,克制向下沉用户过度授信的冲动?

  当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携华尔街归来的精英团队、凭借精密的大数据算法和精准的用户画像,将现金贷广告推送到用户智能手机上时,那场景,像极了一支船坚炮利的正规军包围成千上万两手空空的流民,后者除了投降和任人宰割之外,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出路。

  这正是过去十余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过度深化的缩影,也是最让人诟病的地方:

资本挟持技术优势进行监管套利,而金融消费者沦为最大的牺牲品。

  利率低于24%就不是“掠夺性放贷”吗?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招联消金被通报的诸多违规行为在金融业有一个专门术语,叫“掠夺性放贷”(predatory lending)

  什么叫掠夺性放贷?顾名思义,它是指通过欺骗、强制或不道德的行为对借款人施加不公平或无法负担的借贷行为,其对象通常为低信用、控制力弱的年轻群体、社会边缘或底层群体。

  掠夺性贷款有很多表现形式:

  1、虚假广告(诸如一分钟放款、不看征信、任何人都能借等等)。

  2、虚增费用/隐藏收费。例如,以各种信用评估费、服务费、手续费代替利息,收取较高的违约罚息和滞纳金。

  3、滥用风险定价。所有信贷方都会基于风险定价,但掠夺性贷款的放款人更喜欢向高违约风险借款人收取高利率来赚取超额利润。本质上,他们不喜欢按时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那些一直徘徊在违约边缘的次贷人群才是他们的理想目标,这也是他们的主要利润来源。

  总而言之,无论“掠夺性贷款”以何种面目示人,其最终结果都是让借款人陷入难以脱身的债务陷阱。

  通常,短期小额现金贷被归为“掠夺性贷款”的一种,例如,国外的“发薪日贷”(Payday loan),国内以前的714高炮产品;此外,向不合适的人群推销信用卡,以低首付或零首付向次级人群发放住房或汽车贷款,同样属于“掠夺性贷款”。

  相对于赤裸裸的高利贷,人们往往忽视“不可负担”的“掠夺性贷款”

  监管为何禁止开展校园贷?向一名学生发放1000元消费贷款,哪怕分12期偿还,以他每月0收入标准而言,也属于“不可负担”。除非获得该学生父母的许可和担保,否则对其授信本质上属于“掠夺性贷款”。

  招联金融有没有从事“掠夺性贷款”?答案恐怕是有的。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列举的夸大宣传、滥收服务费、软暴力催收都属于“掠夺性贷款”的基本特征,此外,招联金融还向很多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次贷群体发放高额贷款,这是导致暴力催收乃至悲剧的原因。

  例如,2019年8月,《每日经济新闻》曾报道,南京一名“211”大学毕业生跳楼自杀,死前1年从10家持牌金融机构贷款36次,其中,放贷次数最多的是招联金融,一年放贷16次

  正是这种高频率的、超过借款人偿付能力的诱导式贷款,将一名大学生推上了绝路。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图片来自《每日经济新闻》相关报道

  在另一起“聚投诉”曝光的案例中,招联金融在2019年6-7月向一名借款人连续发放了6笔分期借款,金额从5000元、1万元到3万元不等,这些借款都分为24期偿还。这名借款人称,正常情况下,他每月最多只能偿还2000-3000元,大约是实际应偿还金额的一半。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图片来自“聚投诉”网站

  不少人强调,“714高炮”是掠夺性金融,持牌机构年化利率低于24%是普惠金融。至少,招联金融在利率上目前是合规的,开甲君测试过10余名借款人的借款费率,不计入服务费、逾期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招联金融的综合费率恰好是24%。

  可是,简单的用利率区分是否为“掠夺性放贷”存在认知误区。如果用两个指标来评估普惠金融的话,一个是可得性(availability),一个是可负担(Affordability),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革命大大改善了小额信贷的可得性,但某种程度上“可负担”性恶化了。

招联消费金融被通报批评背后,“掠夺性放贷”首次入法

  大多数金融科技公司声称自己的客群是Near-prime(次优)人群,但实践中均下沉至sub-prime(次级)市场。对次级市场的借款人过度授信,结果就是下沉市场大范围的信贷污染,这种“掠夺性贷款”规模越大,对消费者的伤害愈大,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损害愈大。

前瑞银高管张化桥先生认为,消费金融会让人一直穷下去,小微企业贷款只会加大企业倒闭的概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伤害。 

  2017年10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发布《禁止发薪日债务陷阱规定》,要求贷款机构必须在放贷前评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全部或大部分贷款。CFPB认为,消费者常常在贷款机构过度营销影响下,欠下超出自身偿付能力的贷款,最终要么逾期,要么没钱支付房租、生活费或医疗费。

  好在,监管部门及时意识到“掠夺性贷款”的危害,并开始采取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今年10月,《商业银行法》修改稿新增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其中一条就是银行不得过度放贷和掠夺性放贷,应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

  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法规中首次提出“掠夺性放贷”概念。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强调,要高度关注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

文章认为,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

文章指出,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包括招联消金在内的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该好好学习下这段话。

(作者:开甲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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