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债券“结构化发行”第一罚出炉 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辛继召2020-11-18 19:58

市场指责已久的债券“结构化发行”,迎来第一罚!

11月1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称,精功集团“18精功SCP003”和“18精功SCP004”发行过程中,通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以在发行环节直接申购或承诺上市后购回的方式,主导了两只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破坏了市场秩序。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公告指“发行过程中,通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以在发行环节直接申购或承诺上市后购回的方式”,即指的是俗称债券“结构化发行”。

同日,交易商协会还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发行人“自融”(包括直接认购或者通过资管产品间接认购),进一步强调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

“结构化发行中,民营企业一般只能自己出钱,所以容易被查出来。”一位债券投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结构化发行实际仍存在,主要是一些民企、资质比较弱的国企,这些发债主体所处地区经济一般非发达地区,企业自身负债率比较高,在市场认可度有限。 

交易商协会同日公告,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自律调查。

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债券“结构化发行”第一罚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对精功集团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2年;对精功集团法定代表人、总裁金良顺予以严重警告,认定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不适当人选2年。

交易商协会公告,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18精功SCP003”和“18精功SCP004”发行过程中,通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以在发行环节直接申购或承诺上市后购回的方式,主导了两只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破坏了市场秩序。

精功集团是一家浙江民企,曾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形成了钢结构建筑、装备制造、绍兴黄酒、新材料、通用航空五大主导产业和大数据等培育发展产业,旗下拥有精工钢构(600496.SH)、精功科技(002006.SZ)、会稽山(601579.SH)三家上市公司,被资本市场称为“精功系”。

不过,“精功系”早已不是叱咤风云的资本集团。去年末,精功集团多只债券违约。

债券“结构化发行”大约开始于2017年下半年,随着金融去杠杆,一些民企、地方融资平台等低评级信用债发行困难,于是采用这种灰色操作手法,以使债券发行成功。不过,在部分城商行风险事件引发流动性分层过程中,结构化发行的弊端暴露。

除精功集团,交易商协会同日公告,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自律调查。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交易商协会称,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协会将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如调查中发现相关机构存在操纵市场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劣行为,交易商协会将予以严格自律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交易商协会严禁发行人“自融” 

一般而言,债券结构化发行主要有三种模式: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发行人认购资管产品的劣后、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后者风险最大,若发行人流动性压力加大,资金链出现断裂,可能先在回购融资中违约,再在债券兑付上违约。

同日,交易商协会还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严禁发行人“自融”(包括直接认购或者通过资管产品间接认购),进一步强调禁止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打击“结构化发行”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要求,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承诺不会发生上述行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确认未发生上述行为。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此外,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在交易所债市,去年12月,上交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上交所表示,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辛继召

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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