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系统重要性监管框架正在形成
监管层正在加速构建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关注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
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之后,这是监管机构首次明确指出金融科技领域“大而不能倒”问题。
此前,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监管已先后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文件,从而构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近期,监管密集传达对金融科技的态度。郭树清在“十四五”规划《建议》辅导读本中撰文称,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就是诈骗,要对金融科技巨头,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
新型“大而不能倒”风险
郭树清指出,少数科技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占据主导地位,涉及广大公众利益,具备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特征。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各类金融和科技领域,跨界混业经营。必须关注这些机构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及时精准拆弹,消除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小额支付市场发展迅速。根据央行披露数据,2020年三季度,银行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344.95亿笔,金额116.7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48%和35.57%;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132345.00亿笔,金额78.9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5%和23.38%。网联平台处理业务(支付机构发起的通过网联平台处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量)1561.22亿笔,金额97.2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82%和40.87%。日均处理业务16.97亿笔,金额1.06万亿元。
郭树清指出,中国金融科技应用整体上在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等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遇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
例如,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功能。过去一段时期里,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客户网络购物备付金附加投资理财功能。投资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且可以随时赎回,对银行存款和正常资管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种投资方式类似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但没有受到同等性质的监管,存在违法违规,包括洗钱等隐患。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将备付金统一缴存至央行,附加的投资理财产品回归货币基金本源。
再如,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出现违约之后进行强制性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坚持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坚决制止监管套利。
另外,弥补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漏洞。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甚至盗卖数据。这些行为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严重侵犯企业利益和个人隐私。为此,《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层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条例,构建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框架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我国已先后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等领域建立监管框架,业内预期金融科技领域将会实现全覆盖。
有业内人士认为,所谓“大而不能倒”,一般是指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
对于前者,12月3日,为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此外,今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年11月11日,金融稳定委员会公布最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名单,摩根大通、花旗集团、汇丰控股并列全球三大最具系统重要性银行。我国四大行名列G-SIB名单,中国建设银行由1档上升到2档,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并列2档。根据相关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监管资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级属性、可通过减记或转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为抵御风险准备更厚的缓冲。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须从2025年起分阶段满足TLAC要求。
对于后者,早在今年3月,央行、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提到,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6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今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趋势下,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也有望站在同一起跑线,未来比拼的是在合规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作者:辛继召 编辑:包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