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修法,要点还在于预防
202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其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社会发展进程。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就读初中,已具备相当成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从小就被保证充足的营养,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认知也比较成熟。
并且,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未成年人可以接触的信息急剧增多。一些“少年恶魔”年纪很小,但做事老道,心思缜密,心狠手辣。作案过程一气呵成,后果极其严重。但因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只能将其释放,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罚。
纵观国际,此次修法降低到十二周岁也不算最低。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点不应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根据目前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此次修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进程,大多数人表示赞同。但我一位长期接触未成年犯罪的朋友跟我说,目前一些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大多数都并不自知。而且他们的犯罪动机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很多时候就像幼儿园儿童干的傻事,比如模仿葫芦娃、孙悟空之类。如果“一刀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必会使很多叛逆期的孩子为“不懂事”付出代价,从而影响一生。因此,此次修法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为一个审查式的保底条款,避免“一刀切”,可能也是出于这样的担忧。
(作者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
(作者:赵琮 编辑:李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