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央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通知表示,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来源:央行网站)
(编辑:叶映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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