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和交易流程,做好风险防范预警,而个人投资者也应充分掌握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做到理性交易,强化风险承担意识和能力。
“一夜倒欠银行500多万元”?2020年4月,由历史罕见的极端情形引致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受到颇多关注。
12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行政处罚决定,对中国银行罚款5050万元,暂停相关业务,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中国银行应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加强整改力度,吸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此之前,该行努力寻求与客户和解,在法律框架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解协议,该行承担全部负价亏损,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对强制平仓保证金20%以下的亏损给予差异化补偿。目前,该行与“原油宝”客户和解签约率超过8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严峻复杂,“原油宝”类似事件是市场剧烈震荡下的极端表现。虽然史无前例,但“原油宝”事件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上了重要一课。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产品设计,加强风险提示;投资者应提高风险认识的成熟度,提高风险承担能力。
在产品设计方面,金融机构应汲取“原油宝”事件中产品设计的漏洞和疏忽。我国在大力发展期货市场、参与国际市场定价的同时,应及时修改产品设计的漏洞,检查复杂交易产品,推进风险内控建设。在资产价格下跌时,机构和个人都应足够审慎,金融机构作为代客交易,应提供专业建议或及时止损,提前想办法平仓、移仓或者对冲。若产品比较复杂,金融机构应充分揭示风险。当今,金融机构在加快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的同时配合审慎监管,其难度和复杂性相当大,产品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风险、尽量简化程序。
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而随着金融产品日益创新,特别是期货交易专业性、复杂性都很强,投资者不仅要盯住盘面,计算历史经验数据,还要对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有更充分的分析和预判。投资者应选择自己熟知的金融产品,看懂合同、了解风险,在入市前充分咨询金融机构专业人士。在维权方面,投资者应尊重契约精神,做到客观理性、依法合规。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多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创新产品和工具丰富多元,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应做到和衷共济。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和交易流程,做好风险防范预警,而个人投资者也应充分掌握金融产品相关知识,做到理性交易,强化风险承担意识和能力。总之,既要做到“卖者尽责”,也要实现“买者自负”。
(作者:董希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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