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猝死的责任如何认定?律师:既需完善制度,也需从源头制止违法加班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郑玮
2021-01-11 17:47

近日,拼多多员工猝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在员工不幸离世后,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由谁承担?

法律界相关人士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进行协商或申请劳动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各地法院一些民事判决书发现,在员工加班猝死相关诉讼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员工加班猝死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认定为视同工伤,则员工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补助金和抚恤金。

员工加班猝死,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据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内容显示,员工加班猝死案件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判决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视同工伤,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在惠州市一例案子中,惠州市佳迅达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刘**在加班期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认定为视同工伤。2019年8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受到的伤害视同工伤。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判决维持惠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行政判决书披露,惠州市佳迅达实业有限公司并未为其员工刘**购买社会保险。法律界相关人士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但是,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也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坦言,“现行法律制度确实还有待于完善,比如员工在回家路上突然猝死,因为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的突发疾病,即使猝死背后的真实原因可能确实就是因为长期加班造成的过劳死,也认定不了工伤。目前只能是从源头上解决,不让用人单位进行违法的过度加班,由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加班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行业确实还是存在大量违法加班现象。”该律师指出,“甚至有些明面上都不算是加班,用人单位通过给员工分配很多任务,以计件工作制为由,让员工长时间工作,实际上这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员工猝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各地法院民事判决书发现,在员工加班猝死相关诉讼案件中,不少案件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猝死员工近亲属以超时加班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内容显示,在刘**与苏州众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博士纺织印染(太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即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即使劳动者遭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工亡,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12日起,众焱公司即安排员工张**至龙博士公司的漂染产线工作,实行轮班制,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2016年5月9日0时许,张**下班后回宿舍休息。当日8时许,众焱公司员工许**发现张**躺在宿舍床上已无反应,120到场后发现张**已死亡。后经太仓市双凤人民医院确认张**系猝死,原因不明。

此外,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核算龙博士公司盖章考勤记录发现,2016年4月12日至5月8日期间,张**累计工作280小时,其中5月8日夜班8时下班,休息8小时后于16时上班至24时下班,当日累计工作16小时。

2016年11月16日,太仓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于2016年5月9日在宿舍内死亡,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定张**死亡视同为工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本案中张**在众焱公司安排下连续多日每天工作12小时,猝死前一日即2016年5月8日更累计工作16小时,明显超出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规定的时间。

此外,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指出,5月8日张**上班时间为凌晨0时至上午8时、下午16时至凌晨24,与一般自然人规律作息时间存在冲突,众焱公司对其工作时间安排欠妥。而众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张**工作16小时存在特殊原因或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以上说明众焱公司严重忽视对张**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张**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众焱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亦在判决书中表示,引发猝死的原因与张**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和一定的偶然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众焱公司连续安排张**超时加班与其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上班及下班回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精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同样无法排除。

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同时结合原告自述推断张**自身患有冠心病等因素下,酌情认定由众焱公司对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苏州众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刘**163598.70元。

法律界相关人士向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表示,针对劳务关系双方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受害责任纠纷,劳动者也可依据具体情形追究用工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性质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亦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应当列雇主为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案件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同时废止)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郑玮 编辑:洪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