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发展

董希淼2021-01-14 05:00

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历史和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居民消费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将成为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过程中,消费金融将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消费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以扁平敏捷的机制、丰富灵活的产品向大众客户的日常消费提供支持。从2009年开始试点以来,我国目前正式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近30家,另有多家机构正在筹建。总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审慎稳健,产品和服务持续完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竞争加剧,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合规性、发展稳健性受到挑战。随着数量增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的差异化显现,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这种背景下,2020年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办法》有助于健全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加强风险防控,健康稳健发展。《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将消费金融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分为1级-5级,对不同评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奖优罚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和方向。

从评级要素看,《办法》涵盖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等5项,权重分别为28%、12%、35%、15%、10%。其中,公司治理与内控、风险管理两项权重合计高达63%,突出了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视,契合消费金融公司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提升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不够健全,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问题。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理顺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控,并加强信息科技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

应该说,近期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助于规范消费金融市场秩序,防控各类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和无序扩张进行规制,有助于创造更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对中小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是有利的。因此,要正确看待近期来的监管态度和监管行为。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等明确定位及业务模式的同时,出台了适当降低拨备监管要求、拓宽市场化融资手段和增加资本补充方式等针对性措施。《办法》与《通知》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原则和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进一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行稳致远,提升消费金融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消费金融并不天然就是普惠金融,但消费金融公司应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提供者。在面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之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应通过让利客户、服务实体等措施,努力践行普惠金融的方向和使命。

金融科技是消费金融的核心竞争力。2021年,消费金融行业应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运营效率,适度降低信贷利率、降低客户成本,并加强贷款流向监控。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精准识别、精确匹配,积极满足“路边摊”“夫妻店”等个体经营户群体消费金融服务需求,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助力经济复苏和发展。

(作者:董希淼 编辑:陆跃玲)

董希淼

专家学者

资深金融研究者与从业者,上市银行独立董事,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顾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著有《有趣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