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身边”宣传系列之人格权编

广州发展2021-01-14 15:55

《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商各法中的人格权内容“整理收纳”,以独立成编的方式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与时俱进地顺应了人格权保护在信息时代的需求。

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把人体组织、器官内容写进法律,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第一次。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而且特别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自然人捐献,同时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买卖。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二、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性骚扰行为是对受害人人格权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法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被性骚扰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轻微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三、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姓名的功能是区分每个公民个体,并可以彰显每个公民的特征。现代社会自然人的字、号已很少见,但别名、笔名、艺名的使用却很普遍,而且为大多数人所熟知。鲁迅、巴金、茅盾、金庸、古龙等,这些登记姓名之外的称谓,在某些特定活动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平行姓名,即是俗称的重名,为数人依法取得和使用同一姓名。国内外都存在重名的现象,在我国这种情况尤为普遍。平行姓名的合理存在比较好理解和处理,关键问题在于平行姓名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合理使用,特别是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重合的这些姓名。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权保护的关键要素是可识别性或者说指向性,提起该名字就会使一般公众联想到特定的人。因此,即便存在平行姓名的情形,在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重名的公民在从事相关行为时,亦应尽到注意义务,特别要以适当方式向第三方提示本人并非该名字对应的知名人物,避免第三方对行为人的身份与该名字对应知名人物的身份造成混同。

四、明确对换脸变声侵权行为亮剑

《民法典》 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关于肖像权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对于普通公民抑或是公众人物,对其肖像权的侵害都不应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因为在现代社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包括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为广泛存在。

同样,声音也随着窃听器、录音机的广泛使用而日益增加了保护的需要,遂被承认为一种特别人格权。《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所以,“换脸变声”可能涉及侵权责任。

五、“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1025条及第1026条分别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捏造、歪曲、严重失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情形之一的除外,且不得援引公共利益的理由予以抗辩。

合理核实的认定应当包括内容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调查,以及考虑核实能力和成本。

因此“标题党”及“跟风党”都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六、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民法典》 第1032条及第1033条分别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作了表述。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该部分的法条明确规定了隐私的范围,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四种类型。其中,私人生活安宁是本次法律特别规定的保护内容之一。例如,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不断收到骚扰电话、短信或者邮件,就是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了侵扰,属于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关于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区分,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自然人主动向外公布了这些私人的空间、活动或者信息,则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当一个场所用于公共事务如用作典礼、展览馆时,它就是公共场所;当一个场所用于非公共事务如用作私人住宅、私人会所时,它就不是公共场所。根据所有者的意志,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的用途可以改变。有些场所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空间为公共场所,而另一部空间为非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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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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