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业务颠覆性洗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科技平台助贷影响几何?

21征信+谢水旺 2021-01-14 17:40

近日,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发布,引起业内热议。

毫无疑问,《办法》直接影响大数据服务机构。“如果按照这个《办法》,非持牌机构的业务空间极小,现有风控服务将难以开展。”一位市场非持牌机构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没有征信牌照,就不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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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明确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讨论仍在持续中。“助贷大洗牌,对助贷行业影响可谓颠覆性。”1月13日,金融监管研究人士孙海波撰文指出。

孙海波分析称,助贷机构如果只是纯粹提供技术支持和获客场景和客户画像,不存储个人信用信息,那么就不属于征信服务范畴,仍然可以继续现在的助贷模式;如果助贷机构类似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自身存储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再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那么就落入央行的“征信”业务范畴。 

该文一出,尤其是标题“助贷大洗牌”,颇受市场关注。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种观点有些悲观了,影响比较缓慢、长期,实际落地有待观察。

一家助贷机构负责人认为,《办法》主要针对大数据服务机构,而非助贷机构,银行承担自主风控,助贷机构承担导流和赋能,帮助银行完善技术和风控能力。因此,征信跟助贷机构无关,否则助贷机构就是代替银行进行实质风控了。

律师: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等三方面影响

彭凯律师分析称,如《办法》落地执行,将主要给数据行业、金融行业造成纳入监管的企业及业务范围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剧增,经营成本上升利润空间降低等三方面影响。

上述市场非持牌机构负责人表示,《办法》延伸了征信的内涵。彭凯律师也称,首先,《办法》使得原先“信用信息”概念和范围界定不明的法律滞后局面被打破,原先不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数据行业和金融行业机构都有可能被纳入人行征信监管。

其次,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科技(如大数据、AI算法、数据建模)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如P2P、小贷、互联网商业银行、分期购物平台等)的发展,市场对于个人征信的需求早已从信贷查询扩大到征信查询、进件审核、身份核验、债务清收、风险控制、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用户画像分析等。此前这些业务未被定义为征信业务,如《办法》落地执行,从事上述业务将可能被定性为“征信业务”,进而成为“烫手山芋”,毕竟《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一旦无证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就有可能面临着企业被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的罚款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最后,对于非持牌征信机构,《办法》并非一棒子打死,非持牌机构可以取得征信机构的授权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也可以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及信息处理。但必须寻求持牌机构的授权或合作才能继续开展征信业务,无论是与持牌机构洽谈磋商的成本,还是支付的合作费用都是一笔飞来横“债”。 

热议科技平台助贷影响,有待观察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称,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查、贷后管理时,应当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开展风险评估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外提供数据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科技平台助贷模式中,孙海波表示,助贷机构资金来源主要对接金融机构,其主要是进行信息收集存储加工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风控模型,提供信用信息、用户画像、评分、评级、信用修复等服务。根据《办法》的规定,这些机构都应向央行申请征信牌照,应纳入到央行的监管半径。

比如,某知名科技平台官网宣传其智能风控,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科技能力为基础进行搭建,旨在为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提供身份识别、反欺诈、信用分等系列产品能力及一体化解决方案。

“这种类似大数据服务机构,属于典型的对外输出风控模型。《办法》对大数据服务机构肯定有直接影响,但大数据服务机构和助贷机构的业务逻辑不一样,前者着重加工数据、对外卖产品,后者则是基于风控需求去做。当然,助贷也会受影响,但‘大洗牌’可能夸张了。比如,银行做贷款业务,也会涉及采集一些信息,是否也要申请个人征信牌照?”彭凯指出,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一家助贷机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前两天看到这个《办法》的时候,确实有点紧张。从字面意思来看,基本覆盖了贷款产业链上的相关公司,比如大数据服务机构、助贷机构,甚至贷后催收的外包公司,他们也会采集数据进行客户画像。但是,我觉得范围搞这么大,反而不太可能是监管的本意。”

另一家助贷机构人士表示:“预期会有影响,但没那么严重和绝对,还有一些模糊地带。此外,在执行层面,也没那么快,各机构亦有差异。”

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人士认为,对市场非持牌机构会有一些限制,但是还会存在实际落地的博弈,因为目前的消费金融实际上有需求,征信局对于风控和大数据机构的监管也在探索。至于对科技平台助贷的影响,他指出:“目前来看,按照《办法》,会涉及助贷机构,但是能够实际落地,还需要时间,而且也很困难,因素太多,靠征信的监管有限。”

(作者:谢水旺 编辑:马春园)

谢水旺

金融版记者

关注银行、金融科技等话题,热衷深度调查,常驻上海。邮箱:xiesw@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