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合宪性审查推动消除户籍不公平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21-01-21 18:34

2020年3月16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孙秀荣(化名)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5.14万余元。

这是济南法院自山东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2019年9月11日,家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的孙秀荣与王广福(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孙秀荣受伤住院。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广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孙秀荣将王广福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孙秀荣诉称:我虽居住在农村,但主要从事果木买卖和核桃初加工,应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王广福和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孙秀荣居住在农村,户口性质也为农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以前,孙秀荣需要对自己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进行举证,但因为没有固定单位和固定数额的收入,孙秀荣很难对自己的经济来源进行举证。

侵权赔偿中对城乡居民不同的赔偿标准被通俗地称为“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造成了对弱势群体的二次伤害,早已在舆论中呼声强烈。

以山东省为例,此前,一位不满60岁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侵害死亡,如果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为79万余元,而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其死亡赔偿金仅为32万余元,差距近47万元。同时受影响的还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1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中列举的案例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

报告称,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命不同价”有违公平理念

以往,“同命不同价”的案例并不少见。

2015年12月14日晚,蔡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某路口,与横过马路的万某发生碰撞,万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蔡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3万元,丧葬费23649. 5元。

2016年6月10日,同样在南昌市,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受害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邓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该案经过法院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郭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0万余元,丧葬费23109元。

同样都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在相同类型的事故中去世,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差距却如此之大。

还有更极端的案例。在重庆,曾发生过14岁的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因卡车侧翻同时丧生,由于户口差别,肇事方赔偿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赔偿何源家属仅8万元。

造成司法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的制度根源,在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赔偿额差距就会很大。

试点终结“同命不同价”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下发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在北京市,2020年4月1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在上海市,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报告称,有公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因计算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

报告还称,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数量再创历史新高

“如果说过去还只是探索、试水,2020年合宪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取得重大突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披露了包括“同命不同价”在内的三个案例。“这些案例的背后,都与宪法的重大原则、重要精神、重要制度密切相关。”

报告指出,2020年,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3378件。

“2020年,我们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数量再创历史新高。”梁鹰介绍。

据悉,在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中,针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38件、针对地方性法规的有3254件,针对自治条例的有11件,针对司法解释的有75件。

此外,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重组织开展了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具体涉及五个方面: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6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二是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是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五是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作者:王峰 编辑:钟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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