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读后感

管晓薇2021-01-26 11:45

这部于1973年创作的《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是德裔美国社会学家鲁施迈耶(DietrchRueschemeyer)的第一本学术著作,被奉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的经典著作。直到今天,该书...

摘要:

这部于1973年创作的《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是德裔美国社会学家鲁施迈耶(Dietrch Rueschemeyer)的第一本学术著作,被奉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研究的经典著作。直到今天,该书所阐述的观点与提供的具有建设性的预判观点都有十分重要的启迪与示范效应。该书超越简单的描述,运用最能说明问题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德国与美国两国的法律职业发展与现实历程进行研究,明确了职业发展历程与国现代国家兴起、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关联性时间序列。将律师职业发展形态嵌入到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进程中去进行研究是本书的创造性贡献,并且该书中对于法律社会学、职业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相关理论应用,值得为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所借鉴。本文将结合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相关核心论点的剖析,提出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律师职业制度体系构建。


   书中论述律师职业角色、律师业务分化、律师职业凝聚力三方面的内容具有启发意义,读后颇为震撼,抽象出相关理论模型,可以指导律师职业发展实践,为构建适应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律师执业队伍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路径指引。

   该书作者认为,当代社会分化的主导地位不够稳固时,专家服务制度安排就不能从层级制度中完全分化出来,职业者会受到层级制度中的价值观、规则、处罚和机会的影响或决定。鲁施迈耶认为,现代分层体制与专家服务的科层和职业控制还有一些重要的相互关联——相互支持,业包括相互的阻碍。同时,他提出了这样一个具体的假设:职业人群——客户关系受到各自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地位的重大影响,并且关于这些关系的职业规范在此影响下被修改或制定。

首先,在律师职业角色这一问题的阐述中,书中写到,律师群体作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职业群落,身处复杂情形或者说本身就具有复杂的身份特点。复杂的角色负担源自于法律职业特有的因素,包括与客户之间的信义关系、需要在事实和潜在冲突中工作。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公共政策的安排,使律师的信义义务和冲突处置能力凸显出来,而这两种特质又受制于避免纠纷发生的需求以及解决纠纷的紧急性。律师这种特殊的职业角色既具有复合性又具有冲突性。实践中,律师信义义务与冲突避免常常为实际个案所挑战。

为此,我国的律师执业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当将原则性与一般合理性相兼容作为调整原则,实现形式合理性与“理性法律”的发展兼容。正式的规则共识能够更好地抽象出共同的价值观,同时逐步磨灭人们的文化背景差异,使具体的法律约束与规制权力运行得更为高效。力求避免纠纷超出政策赋予法律和司法功能时,法律执业公共控制的薄弱区间。

第二个论题即律师业务分化的主题。作者指出,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业务分化最常见的处所。大型律师事务有持续不断的复杂案件,需要有特殊专业技能,标准化操作能够降低高昂的办案成本。尤其在欧美国家,客户的全面委托,不是分开办理的愿望通过交给“一个律师事务所”(“虽然未必是一个律师”)而得到满足,又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名声而免去了广告等竞争手段的介入。(律师界与其他商业执业的标志性区别在于没有广告的加持)。书中介绍到,全面的专业化在德国与美国这两国都不典型,甚至可以说,大多数律师都在“全面执业”,虽然大多数律师有一个相对专业的领域,但是,如若有机会,他们也都乐意接受其他类别的案件委托。业务的模糊化基础在于客户需求的复杂性以及律师执业初期为稳定客户与积累经验所作出的运营决策。完全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律师执业发展遇到了现实中的阻碍,主要集中于业务量不足以及客户希望同一个律师帮助他们解决所有的问题。此时,大型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就占有了优势,这些律所中“专业化——成功”模式已然成为了典型与卖点。某些业务领域可能出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对很多律师没有吸引力,这形成了极少部分来表示专业化的基础,这种专业化的原因是其他律师的放弃。从美国的律师执业实践情形来看,最高层和最底层的律师,虽然同为一个执业,但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看似平行的地方律师协会只对特定阶层的律师具有吸引力,而那些“精英”控制的主要协会却被底层律师所怨恨。小型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执业律师经常表示不满,因为,他们获得了法律执业的资格却被剥夺了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好处,他们对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成见不单单源于怨恨,还源自于对法律职业的特殊理想。美国都市律师深刻并快速地曾计划,德国律师在客户源、业务类型和收入声誉方面差异较小,源自于其保守的行业格局:德国律所的合伙内部具备了分工的合伙,优秀的专门业务律师分工合作,为专门需要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些客户恰好也是具有极强支付能力的人群。职业专家科恩曾认为,德国的律师事务所不会垄断“大型和优质业务”。(Cohn, “German Attorney,I”,p .598.)

纵览书中有关律师职业业务分化的部分内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的模式,可以在上海律师执业领域广为推广。以律协作为律师职业群体的牵头组织引领,向各类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中发起号召,以“业务专业化分工+案源负责与业务负责”双规制改革,推进律师执业质量、执业效能提升的持续动态化良性发展。具体做法是,律所设定机制作为律所年检考核评分的重大标准,实现案件整体接受——案件专业分工分配所内律师——案件质量回收评定,在市场业务开拓方面,专业的开拓团队(经理人等)进入律所形成部门机制负责案源接洽以及整体案源沉淀,专业律师不再承担案源开拓任务,这样能够更好地将核心“火力”集中于案件办理,不分散律师这一专业群体的执业精力。以上举措,能够精准把握律师执业发展水平,控制市场上不良的案件接受以及宣传风气,提升律师整体形象,真正避免律师执业市场竞争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我国正走在构建法治国家的征程上,虽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律师群体作为核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极其专业素质的群体,应当为构建法治国家贡献力量,践行职业道德与提炼执业素养。

 第三个本书中的特色论题为“律师职业凝聚力”。该书作者经过调研和对比总结后认为,美德两国在法律职业的凝聚力上有着细致的差别。“维持法律职业的尊严、荣誉和声誉”(Carlin,Lawyers Ethics,p.50)卡尔斯巴赫如此认为。在德国,律师即使只是表面上违反了法律或行为指导的主要规定也构成对法律伦理的违反,而应受到处罚。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律师在知道了律师界其他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怎样处理。美国和德国的法律规定在这一点上完全相反。根据《律师纪律规则》第1-102和1-103条,美国律师有义务就任何他们所指的违反事项向适当的法庭或机构报告,这些事项包括,对纪律规则的违反,“道德低下的违法行为”,“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的行为。”,“损害司法的行为”,或者“任何其他有损于律师适当职业的行为”。而德国法律论理没有在刑事法典对一般公民的要求之外,另行增加律师的一般义务,也不要求律师就自己知道的律师界的违纪行为向公共权力机构报告。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所有私人执业律师应当注意其同事的行为,使其不破坏法律职业的荣誉或危害法律职业的声誉。”这仅仅被理解为律师应当在其同事严重违反纪律时加以警告,而不是授予律师相互监督和控制的权力。在德国,律师将同事告上公共权力机构,启动特别刑事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之前,他必须首先通知德国律师协会的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在适当的案件中“尽力地为律师提供辩护,而不让这些纠纷为外界所知。”(Kalsbach, BRAO, pp.224-226. 在对同事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之前,德国私人执业律师有机会在庭外进行和解。)

书中两种截然不同的围绕律师凝聚力话题的规则处置体系,带给我们的思考在于,应当寻求一种折中的处置方式,稳定律师执业环境兼顾律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律师执业体系规则中,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对律师执业群体最基本的要求,可以说是律师职业伦理和道德的最低标准体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律师执业内容和涉及到的多元纠纷、多群体当事人要素不断丰富,律师群体凝聚力问题应当是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职业道德执业规则把握的有效“软工具”。建议在今后的律师执业法律规范体系中,修订加入“律师凝聚力”原则。正向角度,应当鼓励执业律师自觉维护自身与同行职业声誉、自觉梳理律师健康良好的社会形象,鼓励正当的职业竞争行为,将律师群体凝聚力运用于律师执业市场良性竞争中去;反向角度,当发觉统一执业机构的执业律师或者相关情形下获知其他执业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应当自觉向律协投诉并在律协的指导与协调下,采取进一步的检举行为,发现执业律师有犯罪行为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第一时间检举,此时,如果检举人是执业律师,其身份已经跳脱了“职业人”的境地,可以还原为公民对犯罪行为的揭发,此时,可不引入律协介入,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综上,是对此书一些经典观点论述的摘取以及带给当前律师执业改革的一些启示罗列。相信在实现法治中国的当下,律师行业改革步伐将不断加大,期对此书的阅读消化成果与读后感的启示总结能够提供一定的改革线索与指引借鉴。


(作者:管晓薇 )

管晓薇

学者/资深律师

本号持续关注能源革命法治化最新进展,深度对接能源与金融,深入研究和解析电力、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行业的法律实务问题。以市场规制和政府监管双重视野进行实务解析和制度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