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催热遗嘱信托 配套措施未健全委托人遭遇执行难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植 上海报道
2021-02-03 19:44

“过去一个月咨询遗嘱信托设立事宜的高净值客户明显增多。”一位信托公司家族信托部门业务主管赵诚(化名)向记者透露。

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起,遗嘱信托逐渐成为高净值客户的新宠儿。

按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在众多高净值人士看来,这意味着遗嘱信托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记者多方了解到,遗嘱信托相比家族信托的最大不同,是家族信托由设立人士在生前设立,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而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则在设立人士身故后。

“不过,遗嘱信托的设立条件要比家族信托更加严格复杂。”赵诚向记者表示。首先,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形式需符合《民法典》与《信托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若遗嘱形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遗嘱将被认为无效,遗嘱信托则无法设立;其次,遗嘱内容需列明《信托法》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合法的信托目的、合法取得的信托财产、明确遗嘱信托受益人等。若信托财产,受益人范围未能明确,遗嘱信托将会无效;最后,遗嘱信托还存在执行变数,即遗嘱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担任遗嘱财产管理方或监督人。

在他看来,这些问题尚未在家族信托出现。因为家族信托合同与信托财产均通过法律人士审核与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不大会出现因资料准备欠缺而无法设立的状况。

多位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尽管他们对遗嘱信托操作难题做了多次解读,但客户依然对它情有独钟。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有生之年有能力通过自主投资管理,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此外,部分企业家尚未想好如何规划家族企业股权与家族财富,打算等到自己临终之际再处理。

“目前我们也在加强对遗嘱信托相关操作的研究,争取尽早推进遗嘱信托业务尽早落地。”一家国内大型信托公司负责人介绍,在欧美国家,遗嘱信托操作已相当成熟,因此,信托公司若能将这项业务做得风生水起,有助于拓宽财富传承管理业务,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遗嘱信托火热背后的设立难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遗嘱信托对他们而言,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此前《信托法》已规定允许设立遗嘱信托,但由于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导致信托公司一直未能大胆推进这项业务落地。

在他们看来,《民法典》的实施,的确令遗嘱信托设立运营更具可操作性。

以往,一些高净值人群希望通过遗嘱信托,将受益人设定为尚未出生的下一代。但受限于相关法规尚未完善,不少信托公司会劝说高净值人群必须关注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今,《民法典》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便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遗嘱信托也可以为胎儿安排相应财富传承份额。

《民法典》还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信托财产也应当是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在业内人士是看来,相比《继承法》,《民法典》令遗产的界定范筹进一步扩大,令《民法典》与《信托法》的衔接更加严谨,给遗嘱信托操作带来更强的法律支持。

“不过,很多高净值客户在设立遗嘱信托方面依然存在不少瑕疵。”赵诚向记者透露。过去一个月期间,他大概接待了10余位有意设立遗嘱信托的高净值客户,发现他们在准备工作存在各种“差错”。比如有些高净值客户要求将自己企业股权资产悉数纳入遗嘱信托,但通过初步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发现这些企业股权架构与归属仍存在不少变数(未必都是高净值客户本人所有),令遗嘱信托财产合理性存疑;也有多位高净值客户希望将遗嘱信托受托管理权交给自己信得过的朋友,但信托公司通过沟通发现,这些朋友尚未同意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导致遗嘱信托在操作环节面临受托人拒绝的风险。

“因此我们举行了多场小型沙龙,邀请专业律师向高净值客户讲解遗嘱信托的操作事宜。”他发现,多数高净值客户却认为,信托公司此举是为了让他们放弃遗嘱信托,转投家族信托的怀抱,因此对信托公司颇有不满。

记者多方了解到,多家信托公司的确建议高净值客户将遗嘱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备选项。即高净值人群因情况危急而无法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考虑通过遗嘱信托“替代”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毕竟,信托公司能事先对信托财富进行合规性审查的同时,遵循客户意愿妥善安排财富传承具体方案,尽可能避免遗嘱所带来的家庭纠纷等。此外,信托公司也会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不会出现遗嘱信托受托人拒绝履行的风险。 

相比家族信托“各有千秋”

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到底哪个更好,正在高净值人士群体形成不小的争议。

一位熟悉遗嘱信托的律师表示,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并非相互对立的财富传承工具。某种程度而言,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形式。两者在形式上的最大区别,一是遗嘱信托是通过设立人士设立遗嘱而发起,家族信托则是设立者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而设立;二是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往往是委托人身故后,家族信托则可以在委托人在世时开始运作。

“相比家族信托,遗嘱信托设立面临两大难点,一是信托财产的确定,比如委托人在遗嘱信托里将房产纳入,但个别家人却说早在其生前已同意将房产所有权交给他们,不属于遗嘱信托财产范畴,由此可能带来遗嘱信托的财产纠纷;二是受托人不愿履行遗嘱信托管理或监督职责,毕竟,遗嘱信托很多时候是委托人单方设立,并约定自己信得过的人士担任受托人。但受托人是否同意担任,有时存在很大变数。”他表示。一旦受托人不愿担任遗嘱信托管理人或监督人,那么遗嘱信托只能另寻受托人,由此可能带来受益人权利扩大,进而干涉遗嘱信托原有的财产传承分配方案,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导致遗嘱信托无法再遵循高净值人士(作为委托人)的最初愿望。

记者多方了解到,遗嘱信托的设立程序也相当复杂,高净值人群稍有差错就可能导致遗嘱信托无效。比如遗嘱信托中的遗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便《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但《信托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此外,遗嘱信托必须清晰写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畴、信托财产范畴、以及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具体形式与方法,任何一环出现差错,都会导致遗嘱信托无效。更重要的是,《信托法》规定,不登记不发生信托效力。因此遗嘱信托在生效前,委托人需尽早办理财产登记。

上述熟悉遗嘱信托的律师直言,就现行法律条款而言,遗嘱信托操作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规定,这也令遗嘱信托实施面临不少困境。比如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如何有效约束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合理地开展投资管理与执行财富传承分配方案,这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

“因此,遗嘱信托管理人的监管监督制度需尽早建立,才能令遗嘱信托设立运营更具安全性与保障性。”他认为。在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前,高净值人士不妨先考虑家族信托,毕竟信托公司作为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受托方,有义务严格履行高净值人士所规划的财富传承方案。

 

(作者:陈植 编辑:李伊琳)

陈植

高级记者

长期关注全球宏观经济,私募股权,外汇期货,金融科技与产融结合。邮箱:chenzhi@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