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完善应破产企业退出配套政策 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02-05 05:00

解决退出难问题,是优化要素配置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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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财音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

会议指出,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加快完善应破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退出配套政策,解决退出难问题,是优化要素配置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会议提出要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要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调协商作用,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等。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市场主体1.23亿户,企业数量为3858.3万户,其中中小企业超过3000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据了90%以上的比重,在经济增长、就业、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中国中小微企业的寿命平均比较短。根据央行行长易纲2018年6月在第十届陆家嘴金融论坛上透露,美国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日本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12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因此,每年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的数量规模也是比较庞大的。

但是,中小微企业退出在中国的便利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目前尚在改革试点阶段,一些个体工商户因其等同于自然人的身份而无法适用企业破产法;其二,大量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中小企业,在面临破产重整时不得不选择与大企业组织相同的破产程序。这是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并且无论企业法人规模如何,适用统一的现行企业破产规则。

2019年7月,中国曾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落实这个要求,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提升审判效率,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但是,这种主要以债务人财产金额、债权债务金额作为区分繁与简的标准只是审理程序上的简化,而非从立法和规则上加以区分。应该在立法上根据企业主体分类标准,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设计相应的程序类型,确立以企业主体为分类标准的多元化程序机制,尤其是针对中小微企业主体。此外,还应该抓紧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尤其是,中国个体工商户并非企业组织,《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均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自然人身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困境拯救机制尚待完善。

因此,中国不仅要改善营商环境为中小微企业的注册、融资等提供更好的服务,也要为它们的退出提供便捷的通道,更好地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目前看,问题在于破产法应该及时完善。一部完善的破产法,有利于鼓励和保护企业家的创新冒险活动,也有利于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

在中国进入创新驱动时代后,创新活动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一部更完善的破产法意义更大。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在企业资不抵债后企业股东权益将被调整为零,企业主和实际控制人往往因此而被淘汰出局。如此严格的破产制度会影响人们创业积极性,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创业者积累的技术与市场经验可能会因破产埋没,而较为宽松的破产条件将有利于他们重整出发。

(编辑:陆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