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遴选程序的慎思

管晓薇2021-02-05 10:50

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本身就是油气行业响应能源市场化号召的典型制度改革成果。国家管网集团在其官网公布2021年LNG接收站剩余能力集中受理入围托运商名单。“托运商制度”作为“成果的成果”,应当明确机

摘要:国家管网集团的成立,本身就是油气行业响应能源市场化号召的典型制度改革成果。近期,国家管网集团在其官网公布2021LNG接收站剩余能力集中受理入围托运商名单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托运商制度这一新的制度探索。然而,如果能源市场化一定要有所建树,权力必然要关进制度的笼子。托运商制度作为成果的成果,就应当明确机制标准、全流程信息披露、综合评定制度实效,而此次遴选机制却略显暧昧。背后原因,值得慎思,以鉴未来。

202115日,国家管网集团发布公告提及截止2021122日下午17:00点,累计82家托运商向国家管网集团提交新增服务申请函。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国家管网集团对本次提交新增服务申请托运商的准入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以及提交申请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共有54家托运商入围本次集中受理(具体名单见附件),28家托运商未能入围本次集中受理。

托运商制度本身是对油气管网容量交易的便捷化机制,为全球较为发达国家所通用。托运商是管道输送中天然气资源的所有者,并与管道公司签署管道容量使用合同,将天然气输送至不同的市场区域。托运商可以是天然气生产商、消费者、配气商或营销商。

根据托运商制度的设计,天然气输送业务责权利明晰,管道公司只需与数量有限的托运商打交道,保障了天然气市场的有序与稳定,提升了交易效率,增强了交易安全性。

此次公告的原初精神应该是办好事,然而,可以从公告中读出,对于此次报名企业的资质、实施细则、具体监管办法暂无明确详细的披露。如果是办好事,那就应当把好事办好。公告称“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操作了此次审核与批准。然而,作者复盘通篇查找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如果与“管网设施托运商遴选”主题能沾上点边的,无非可能是第十八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 12 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 10 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而纵观这条,更多的不是对托运商准入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以及提交申请材料有效性的具体标准化的条款指引,仅仅是“浮光掠影”式地对本次公告事项的“沾边”。

虽然业内始终有观点认为,托运商制度既涉及准入资质等问题,又涉及调度规则、监管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制度完善考验部门衔接性、政策复合性、需要配套制度跟进,但这并不是此次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遴选流程暧昧不清的理由!制度摸索也好、机构转型也好,既然国家管网集团已经担负了改革的重任,那么,就应当把好事做好,将遴选的内部标准及时披露,哪怕粗糙、哪怕不成格局。至少,在阳光下的制度一定经得起监管的检验,能得到市场的尊重,也有利于客观上展示国家管网集团确实摈弃了大一统的能源发展理念,充分融入了市场,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恰恰就在于“法治经济”。

具体建议如下:一、制定细化规则。国家管网集团就托运商制度制定公司可操作性层面的量化实施细则。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就托运商相关遴选事项,按照信息密级进行分类,适时公布流程信息,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可以结合盲抽”“盲审等相关操作方式,严格回避机制,穿透公司关联关系审核。三、引入第三方评估。为客观公正,选取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审计专家组成专家库,针对托运商遴选进行动态评估。四、动态考核入围企业。形成有进有出的模式,入围的托运商企业设定在围时间期限,如果无法通过中期考核(设定一定的期日作为中期考核期)或者有重大过错事件、事故则予以退出入围名单的处罚。当年如有退出,则即行向社会吸纳经审录合格的企业。托运商遴选,鼓励向资质条件优越的民营企业倾斜。

帕斯卡尔认为,“公正的东西得到服从是正当的;最强有力的东西得到服从是必要的。”相信国家管网集团在扎实的制度引领下将不断创造油气领域的市场佳绩,而制度的完善、市场公信力的建设,将是这种成功的前提条件,也是集团建立时的“初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也是央企一直以来的社会担当!

(作者:管晓薇 )

管晓薇

学者/资深律师

本号持续关注能源革命法治化最新进展,深度对接能源与金融,深入研究和解析电力、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行业的法律实务问题。以市场规制和政府监管双重视野进行实务解析和制度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