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2021-02-08 23:00

2月8日晚,在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发表题为《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的专栏文字。

央行称,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更多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发力,始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央行并称,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以下为全文:

近期各方对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问题关注较多。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主要源自房贷、消费贷、信用卡透支增长,但有一部分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对此要客观甄别、合理评估。同时,也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

消费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偿性。居民部门债务一般是消费性的,虽然可以满足一时之需,但消费活动本身无法创造足够偿债的收入,主要靠薪资收入偿债,这将透支未来的消费能力,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相较而言,企业部门债务多与经营性活动相关,企业获得融资后,可用于购买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等,组织生产和销售活动,既可以创造偿债收入,又能够通过提供就业支持消费。有研究认为,从跨国经验证据看,居民债务的后遗症显著大于企业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居民部门借贷从事经营性活动,实质类似于企业债务,这是我国居民杠杆率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关键差异。因此,观察和比较我国居民杠杆率,应剔除经营性债务的影响。

我国大约有20%的居民债务与经营性活动相关,剔除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我国居民部门的经营性债务,主要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也有一些个体户使用消费贷、信用卡资金经营周转。2020年上半年末,BIS口径的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9.1%,已接近欧元区和日本;但剔除经营性居民债务后,同期居民杠杆率降至46%左右,在国际上仍处合理水平。

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在坚持“房住不炒”、强化消费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居民债务增速已从前几年超过20%放缓至当前的15%左右,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速度亦有所放缓。考虑到我国居民杠杆率中有相当部分是具有自偿性的经营性债务,加上我国高储蓄率的“厚家底”、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较高的“缓冲带”,以及居民债务高度分散、集中度较低的特点,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但也要看到,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相关风险值得关注。

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一方面,部分负债消费主体存在非理性,未来收入与还款支出不匹配,容易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过度借贷消费,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另一方面,企业面对债务刺激出来的消费需求,若扩大生产,则当未来居民债务不断攀升、偿付能力难以为继时,又会暴露出产能过剩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与此同时,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总体而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更多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发力,始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辛继召 编辑:曾芳)

辛继召

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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