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度收紧互联网贷款业务政策要求,超出预期。这意味着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方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吗?
2020年7月,经过数年酝酿、多次讨论,几易其稿之后,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办法》较为开放包容,肯定了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转型创新。特别是,《办法》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对联合贷款等业务模式预留制度空间,未设出资比例限制,也未对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设置定量指标,受到了市场充分肯定。
但在《办法》印发刚满半年之后,监管部门以一纸简短的《通知》,对《办法》进行了细化和修正,从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这与中央加强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密切相关。2020年11月来,金融管理部门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地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在存款方面,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银行自营网络平台,并叫停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客户存款。在信贷方面,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办法》),从经营区域、出资比例、融资杠杆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机构应强化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同时,《通知》从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定量指标。
一是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此举主要是为了约束互联网平台和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也有助于平衡合作双方的权责利。个别互联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平均出资比例仅为2%,以极少的自有资金撬动了巨额信贷业务,风险隐患较大。这一比例要求,与《网络小贷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对在联合贷款中杠杆率较高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银行,这一点影响较大。如果未能及时补充资金,相关机构的存量业务规模将受到限制。
二是明确联合贷款集中度指标,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此举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对互联网贷款规模较大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银行,以及依靠单一合作伙伴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这一点影响较大。对中小银行而言,需要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对金融科技能力较强、联合贷款规模不大的金融机构如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将意味着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提出总量管理的限额指标,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此举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助于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避免少数银行过度依赖联合贷款扩大业务规模。近年来,少数银行依靠外部合作机构提供的客户、资产,较为激进地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联合贷款占比逐年提高,而自身管理能力难以与之匹配。但对大多数银行而言,联合贷款占比低于50%,因此这一点总体影响较小。
对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影响最大的是第五条“严控跨地域经营”。这与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源、服务本地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但互联网天生具有开放性,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或有“画地为牢”等问题。近年来,部分地方法人银行费时费力,搭建了互联网贷款平台,在方便客户服务的同时,拓展了发展空间。《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区域经营,按照客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网络小贷办法》将网络小贷业务经营区域限定于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极个别经过批准可跨省经营。如果将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经营区域界定为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既有利于更好地执行,也与《网络小贷办法》保持一致,从而减少监管套利。
不过,《通知》有两个方面的要求比较实事求是。一是对互联网银行等机构豁免跨区域经营规定。《通知》明确,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跨区域经营的规定。这里的“机构”,应该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等。就银行而言,除了全国性银行本来就不受约束之外,民营银行中的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亿联银行以及作为直销银行的百信银行等,或在豁免之列。二是留出较为充分的过渡时间。结合《办法》和《通知》,过渡期有两个: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过渡期为2022年7月17日前(《办法》发布两年);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并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存量业务平稳过渡,减少对客户的过度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较为严格,但对不同的机构影响不一。下一步,对全国性银行和未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应抓住机遇,在发展自营业务的同时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对地方法人银行而言,应面对现实,立足本地,深耕客户,通过精细管理和精准服务,提升互联网贷款经营水平;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应抓紧按照要求整改,调整业务模式,在新规则下寻找新机会。
《办法》第62条预留了政策调整的空间,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因此,《通知》的发布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确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但也可能误伤良性的金融创新,需要在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很好地平衡。互联网贷款在缓解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初步验证。随着金融科技发展,互联网贷款将成为信贷业务特别是零售贷款的主要形式。如何平衡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更好地促进互联网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既有赖于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也极大地考验监管智慧和责任担当。
(作者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作者:董希淼 编辑:洪晓文)
声明:本文由21财经客户端“南财号”平台入驻机构(自媒体)发布,不代表21财经客户端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