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贷款通知:助贷模式还要调整,这些银行受影响最大

消金界2021-02-2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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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需获取《通知》全文,请关注“消金界”,后台回复“贷款通知”)。


互联网贷款业务头上的“紧箍咒”再一次被勒紧。


如果说2020年7月,当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时候,从“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化的角度出发,行业对互联网贷款的发展还存有乐观的话,那么随着《通知》的颁布,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难与痛”,将会更加切实的增加几分。


毕竟《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关键环节还是留下了一定“腾挪”的空间,但监管在了解了银行执行效果之后,发现和预期仍有差距,便用《通知》将之前的“空间”当做“漏洞”一一补上了。


毫无疑问,《通知》是《办法》的细化、具体化、明确化,通过这个补丁,我们最先看到的,当然是监管防止风险向银行传染的意图与决心。


对互联网贷款领域将会有哪些具体的影响呢?我们来逐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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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一句话,核心风控环节,银行要独立开展,不得外包。


这似乎是一句“老生常谈”了,但银保监会放在《通知》第一条又重新强调一遍。实际上严格落实的话,将对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助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根据监管的要求,涉及到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都要独立开展。而且,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银行还要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并且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不能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但是站在互联网平台的角度,目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兜底助贷,一种是分润助贷,即便面临短期的盈利压力,现在许多平台还是在全力增加分润助贷的占比。


在分润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不再提供担保服务,也不再承担本息的信用风险,而是扮演一个“纯运营”的角色,在成功匹配贷款之后收取服务费。


以乐信为例,截至2021年1月,分润助贷模式占乐信新增贷款的50%以上,乐信的目标是让分润模式成为最主要的业务模式。


但根据监管的要求,从一开始的营销到最后的止付,互联网贷款的全流程,都要银行来做。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逻辑发生了变化:互联网平台想只做运营,但现在监管要求这块业务银行也要参与。


监管不允许银行退变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那么今后互联网平台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将扮演哪种角色呢?能做哪些又该怎么做?


未来助贷模式还要做调整,这又回到了To B的技术输出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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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将《通知》的二、三、四条放在一起解读,是因为这三条涉及的机构、针对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影响大体是一致的。


这三条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降杠杆”,分别给合作双方降杠杆。


在《办法》中,监管已经提到,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上,银行要避免对单一的合作机构机构过于依赖,要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但并没有做定量的指标限制。


而《通知》则明确补充了量化指标: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共同出资方,自然指的是有放贷资质的公司,也就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其中,像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民营银行,是互联网贷款的主流玩家。微众银行依靠腾讯,网商银行依靠蚂蚁集团、新网银行依靠小米,都有丰富的流量和数据,热衷于与其他银行合作,开展联合贷。


现在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如果与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进行联合贷,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提高出资比例,直接影响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等核心监管指标。


《通知》实施以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贷业务的时候,既要看自己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也要看合作方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联合贷合作双方的放贷的规模都在下降,降杠杆效果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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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显然,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并不会受影响。


严控跨地域经营影响最大的还是中西部的中小银行以及上市农商行、城商行。


近年来,中西部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银行合作,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成为一大赢利点。


以重庆农商行为例,作为一家西部地区的农商行,重庆农商行的个人消费贷,已超越南京银行、杭州银行,直追宁波银行与上海银行。


如此规模和增速的背后,还是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结果。


据消金界了解,重庆农商行合作的第三方包括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网商银行、微众银行、平安普惠、华安财险等,采用联合贷款的方式,对接资产包括借呗、微粒贷、旺农贷等互联网贷款产品。


重庆农商行“接入资产、对接资金、输出产品”的模式,基本可以概括商业银行向互联网平台输出资金的模式。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识别用户属地并自动匹配给当地的合作银行,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而对中西部的银行来说,只能老老实实深耕本地业务了。


但是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则不属于跨地域经营。


值得注意的,部分上市农商行在异地都设有分支机构,甚至控股、参股其他地方的银行。对这些农商行来说,发展互联网贷款的路径和空间都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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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方面,监管给了一定的缓冲期。《办法》是2020年7月公布的,公布之日起变实施,过渡期是实施之日起两年。《通知》的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的延续《办法》的规定。


最后是信托公司被纳入了《办法》和《通知》的适用范围,这个很好理解,信托公司早就在发展消费金融,互联网贷款已经有一定规模,作为同类业务自然会受到同类监管。


总的来说,《通知》颁布之后,互联网贷款的总体规模将会出现回落,助贷的业务模式还要再进行调整。

(作者:消金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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