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法善治”在绿色发展体系构建进程中的价值

管晓薇2021-03-18 10:48

【摘要】十四五规划中的第十一部分内容强调,“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该倡议的核心精神在于,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绿色生态发展、绿色经济构建方式与程序进行“固定”,使“绿色发展”有章可循。绿色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以最小的生态成本获取较为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过程中,法规政策体系起到了预测、指引与导向作用,为全社会提供行动指针,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运营的基本依据。

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断演进,绿色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人类活动已无处不在,且影响深远,它足以与自然之伟力相匹敌,而且正把地球推入一个飘忽难测的未知领域。在人对环境的所有袭击中,最令人震惊的是空气、土地、河流和海洋受到了危险、甚至致命物质的污染。这种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恢复的,它不仅进入了生命赖以生存的世界,而且也进入了生物组织内部。地球上生命的历史一直是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地球承载力是有一定值域的(承载力是一定大小的环境所能支撑的任一生物种群规模的理论极限。)当今气候学者的共识是:气候变化此时此刻正在发生。基于公认的证据,约有97%的气候学者认为人类活动正在导致气候变化。这一共识并不是仅仅在某一研究中得到记录,而是由过去二十年中逐渐汇集的大量证据所证明。 在此情景下,社会生产加剧了环境的压力,破坏性创新在科技领域显现的同时,亦以一种粗放的方式展现于自然环境中,呈现出“创新性的破坏”。绿色发展出现不单单是政府治理理念的革新,更是社会生态方式的呼唤。每种新的社会生态方式,都会形成一种新的人类权力垄断,为新的控制、安全、舒适和财富创造机会。

绿色发展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思路,为资本导引了新的投资方向。绿色发展是环境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千百年来交融互动的终极命题。从世界环境史角度来解释也许更为清晰。世界环境史作为一种思想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伟大地质学家和演化史家,包括查尔斯·莱尔和查尔斯·达尔文。它源自那些革命性的博物学家所倡导的世界观,在这种世界观中,过去是生物与环境、人类与其余的自然界互动的故事。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与社会资源可获取性相关,更与对资源持续开发认知的迭代过程。一个社会是否使用煤、铁、金或硅,不仅取决于这种资源的可获取性,也取决于它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被认知,还有它与该社会的物质基础和自然观是否契合。 社会认知最终转化为社会规则,在规则的指引下形成既定的发展模式,并通过法律政策等体系化形式保障特定范式的持续运行。谈及法律政策与绿色发展整体“如影随行“的命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绿色发展特征需要制度夯实

绿色发展的重要特征是经济社会发展下持续协调、经济发展的生态质量达标、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迈进更新。绿色发展直接的表现就是清洁能源比重将改观原有的能源结构,正如格尔勒所言:“能源系统替代与经济、社会转型同时进行,并且为经济和社会转型提供了动力。“ 法律及相关政策应当伴随绿色发展的进程,时时匹配更新,最终实现推动资源产权创新。在中国,法律革命成为了绿色发展乃至能源革命的先驱,只有发生法律革命,才会带来相应的根本性制度改变,进而成就绿色发展,实现能源革命。必须指出的是,绿色发展是政府对自然资本市场规模的更新监管与布局方式。这个过程中,政府对自然资本市场规模的控制,交易品种的管束,交易规模的维护是自然资本投资实现、自然资源公共分配公平合理化的基本条件。基于一国法律制度的”结构”与层级因素,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相关政策构建的完备性是必要条件。加强生态整治建设,推进法律制度变革已经成为实现绿色发展理念亟待持续完善的问题。

二、绿色发展实施需要制度推进

我们可以认知,低碳经济绿色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资源市场化转型启动法律制度向竞争优势转型,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创新过程。制度必须向推动破坏性创新与工业制造能力再造转型,要通过竞争分配、资本与劳动力实现。中国绿色发展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在绿色发展、能源结构变革、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战略目标面前,一切制度羁绊都将被扫除。问题是,要减少旧制度变迁的摩擦成本,增加新制度的耐力。绿色发展是中国能源革命进程的最终指向。绿色发展能够促进能源格局优化,在这过程中实现对化石燃料的能源替代。假设,能源替代就是制度替代,能源效率就是制度效率,则制度替代与制度效率的实现都需要一定的历史进程。因此,要将法律发展实施进程中的制度推进视为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有持续性的过程。要对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政策有足够的信心与耐心,这样一种更新,决不是一蹴而就的。正如伯尔曼所说“所有重大革命都没有在第一天就成功地废除革命前的法律,并在第二天就建立起一种新的和永久的革命的法律制度。” 对于绿色发展的社会认知演进过程可能较为缓慢,加之复杂的社会因素,绿色发展实施路径首先要从法律政策体系安排入手,担负起培育市场经济的重任。绿色发展是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战略布局,也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的具体举措,机会意味着制度推进与创新的成功,意味着制度创新的绩效,适时的法律制度推进与改革显得极端重要。例如,中国《能源法》的制度创新的契机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整治已经成为国家政治中的高端。气候变化诱致了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到规范能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能源法》因此获得的革命的机会。

由于新法律体现的目标越多或越接近绿色发展变革要求,这种法律革命就越彻底。具体而言,绿色发展的制度设计应当侧重绿色发展市场环境下的市场主体、执法机构、司法裁量,能源制度体系可能的规则耦合问题。(例如,环境规则体系之间的冲突,碳中和精神嵌入)十四五规划相关内容中规划涉及到税收政策、绿色金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固定资产能投政策、水能行业、生态区规划、能源试点区域划定等。从分类来看,主要是资源产权、资源资本化、资源行业调整这几个部分的法律政策规划。所以说,产权保护与市场监管基本法律变革仍然将是绿色发展法律政策体系变化的主题。

三、绿色发展的责任分担需要规则框定

绿色发展的理念正被期待成为一句耳熟能详的宣言“人人有责”。责任界定与分担是法律框架下的核心与灵魂。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下生态环境责任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界定情态与分担方式分别体现在《民法典》,《刑法修正案》、《长江保护法》等相关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则与条款中。环境生态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模式,是环境资源法、能源法从效力到实效的威权细化体现过程。正如斯蒂格里茨所言“制度塑造了变迁,也被变迁所塑造。”

《民法典》在总则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第七编“侵权责任”部分,专章第七章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对几种情况的侵权责任进行惩罚性赔偿的界定,严格了修复环境生态的回溯条件,充分列举了赔偿费用的形成格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新修正案),新修正案关于环境犯罪部分修改较大,新增环评、环境监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完善污染环境罪定罪情形与刑期、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与非法引入外来物种,对于完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加大环境生态刑事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是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绿色发展“兜底”的“法律态度”。

同样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属于特殊法、专门法。对于长江流域的生态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其中也不乏长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的界定。第八章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罚款、资格罚等相关处罚方式的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以达200万元,还有吊销运营许可证等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顶格处罚。另外,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对法律责任进行兜底规定。第九十二条“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绿色发展进程中,法律政策不仅是一种价值尺度,更是组织与链接生产要素的资本,伯尔曼说,“法律调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尺度”。 实际上,任何重大的社会发展变迁与变革,法律都具有明显的作用,能够直接影响社会变迁的性质和速度。问题在于建构在传统法律基础上的包括环境资源法、刑事法律、行政处罚法律规则以及相关政策在内的顶层制度涉及需要不断跟进绿色发展格局生成的新局面,破除制度瓶颈首先要破除法律和政策瓶颈。

绿色发展正塑造着如今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绿色发展也是中国担当,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构件中环境保护承诺的具体体现。正如美国作家蕾切尔·卡森,在其成名作《寂静的春天》 中所描述的那样“现在,我们正站在两条道路的交叉口上。这两条道路完全不一样,更与人们所熟悉的罗伯特·弗罗斯特诗中的道路迥然不同。我们长期以来一直行驶的这条道路使人容易错认为是一条舒适的、平坦的超级公路,我们能在上面高速前进。实际上,在这条路的终点却有灾难等待着。这条路的另一条岔路——一条“人迹罕至”的岔路——为我们提供了最后唯一的机会让我们保住自己的地球。归根结底,要靠我们自己做出选择。如果在经历了长期忍受之后我们终于坚信我们有‘知道的权利’。”绿色发展是能转化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唯一路径,不单单是关系到大国命运与长治久安的战略决定,更是人类构建全球永续发展局面的核心指针。只有摈弃旧的经济发展模式,转为环境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未来的未来将是可以期待的。

(作者:管晓薇 )

管晓薇

学者/资深律师

本号持续关注能源革命法治化最新进展,深度对接能源与金融,深入研究和解析电力、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行业的法律实务问题。以市场规制和政府监管双重视野进行实务解析和制度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