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据网信办公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类、网约车类等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有几个改变,比如网约车类App必要信息范围增加了“支付信息”,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俞嘉雯律师认为,这便于对网约车的经营进行监管。
持续整改App违法违规收集信息
根据工信部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45万款。
3月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英研讨会”上,国家网信办法制局副局长尤雪云表示,App在中国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为此,2019年1月网信办等4部门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同年12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曾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去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了2020年第五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当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表示,工信部里已经完成了国内主流应用商店32万款APP的技术检测工作,督促1100多家企业进行了整改。
尤雪云表示,此次《规定》细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即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必要原则”被细化,明确了App收集必要信息的界限。
直播、短视频等App无须收集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这说明,小程序也被视为App,纳入《规定》管理范围。
《规定》所称的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记者注意到,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新闻资讯类、运动健身类、输入法类、安全管理类,拍摄美化类、应用商店类等App,根据《规定》,均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俞嘉雯解释称,如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收集个人信息,属于超出必要限度收集非必要信息,可以征得用户同意继续收集,但是不能以用户不提供这类非必要信息而拒绝提供基础服务。
网约车App必要信息范围增加“支付信息”
网络约车类App,其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俞嘉雯表示,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网约车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构筑出租车服务,各个平台的运行特点会导致揽客方式、计价方式、中介平台的性质、单次、盈利等表现不同,必要搜集以上信息便于对网约车的经营进行监管。
《规定》中对不少App明确,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删去了“其他真实身份信息”。
“实际上由于现在用户的移动电话号码均是经过实名认证的,所以这一删减代表监管机关认为只要收集到移动电话信息就满足实名认证了的态度。”俞嘉雯说。
她表示,监管机关制定《规定》主要是希望在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上,通过“最小必要”原则,在最大范围内减少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因此删去“其他真实身份信息”这一客观上的限制,主要是立足于该原则。
(作者:王俊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