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取消强制评级,评级行业将转向“市场驱动”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21-03-23 20:36

“监管部门取消强制外部评级后,部分投资者认可度高的债券发行主体出于节约发行成本考虑而选择无评级发行,短期内部分债券的评级业务将明显萎缩,特别是大型央企、大型金融机构。”3月23日,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在“2021中国债券市场展望论坛”上表示,监管部门取消强制评级后,评级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一批国际大型评级机构和国内金融科技巨头涌入我国评级行业。

万华伟认为,未来,部分评级机构将面临很大的生存困难,无法给出投资人可以有效使用产品的评级机构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评级行业可能将出现一轮并购重组,评级行业的竞争格局将会重塑。

评级行业将更注重声誉 

不过,在他看来也认为,取消强制评级,将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发展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将加快我国评级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他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管或自律机构在债券发行、交易、投资、抵质押和风险计提等方面的多项监管制度均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联,当前取消申报阶段外部强制评级要求在短期内对评级行业影响不大;但是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对评级结果不合理使用的取消,评级需求将逐步从监管需求迁移至投资人需求,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重心将从发行人转向投资人,评级行业竞争将更趋市场化。

在激烈的竞争格局下,评级机构的声誉将更加重要。万华伟认为,在“市场驱动”模式下,由于是否评级将由发行人自行决定,而发行人的评级需求又取决于其债务工具的投资者。投资者是否认可受评对象的评级结果反过来会影响发行人对评级机构的选择,由此逐步建立起行业“声誉机制”,形成基于声誉的市场秩序,推动评级机构不断审视评级理念、方法、体系,不断改善评级质量,更好地发挥风险揭示及定价功能,为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强制评级背景下发行人更为关注作为评级结果的级别符号,评级产品同质化、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评级机构存在级别竞争、价格竞争等非理性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剧评级虚高问题。”万华伟表示,取消强制评级后,信用评级由发行端向投资端回归,有助于评级机构更好发挥信息中介职能,准确揭示受评对象信用风险。

强制评级的由来及取消 

在债市发展初期,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市场缺乏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判断基础,极易引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为加快我国债市发展,同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信用风险,我国监管机构开始将强制评级作为债券注册、发行、投资、交易、抵质押等方面的硬性条件,并将信用评级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将债券市场风险牢牢把控在监管环节。

1992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明确将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此后,多家监管部门陆续进行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并将评级结果用于发行、交易、投资和抵质押等各环节。

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5.47万亿元,较上年增长24.83%,增幅较上年上升约22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末,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债券存量规模首次突破100万亿元,达到114.31万亿元,稳居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不过,此前评级虚高、评级滞后等问题也饱受市场诟病。

万华伟表示,强制评级的短期内起到了抑制风险的作用,但长期来看不利于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发行端强制评级的要求和我国评级机构的增加,带来了级别、价格恶意竞争的违规行为,推动了评级虚高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弱化了评级机构资本市场风险“看门人”的功能;另一方面强制评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者对债券的自主风险判断的积极性和能力,降低了资本市场对风险的自主识别能力。

2020年12月,为了根治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不足、评级预警功能缺失等评级行业痼疾,央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息披露环节公募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披露要求。

2021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并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环节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未来将研究分阶段取消发行环节强制评级的要求。

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以及普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券评级必须达到AAA的规定。

(作者:李玉敏 编辑:马春园)

李玉敏

资深记者

2021全国两会前方记者,专注于深度调查和金融风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