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银行陆续下架理财转让业务的原因找到了!曾分批次收到监管通知

21资管+周炎炎 2021-03-24 15:44

从2019年至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被监管要求下架理财转让功能,原因在于此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投资者适当性缺乏必要评估,因此从客户角度出发,要求各家银行各自下架此类功能。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一度备受追捧的银行理财转让业务在各家银行的APP和网银渠道陆续下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家理财子公司处独家了解到,从2019年至今,多家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被监管要求下架理财转让功能,原因在于此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特别是投资者适当性缺乏必要评估,因此从客户角度出发,要求各家银行各自下架此类功能。

理财转让功能是考虑到理财客户对于流动性和收益率的需求,多家银行推出的提前卖出自己的长期限理财产品、提前支取资金的功能,2019年左右比较流行。假使一位理财客户在3月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期限为1年,但是到了6月又急缺流动性资金,于是可以将自己的理财产品协议转让给其他客户,后面的客户可以享受到前者折让的更高的收益率。

这些被转让的产品五花八门,包括预期收益型产品、净值型产品、养老产品等等,也有一些表内的大额存单。对于卖出的客户而言,获得了流动性,对于买入的客户而言,获得了高收益,似乎是“双赢”,那为什么监管会要求下架呢?

下架节奏不一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下架理财转让功能并不是银行业节奏统一的行动。比如近期浦发银行发布了一则《关于停止理财产品转让业务的公告》,称因系统升级改造,将于2021年3月23日起,停止理财产品转让业务,该行电子渠道(App、网银)原理财转让相关入口界面将同步下架。民生银行自2021年1月4日起停止预期收益型产品转让业务,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分别在2019年7月、2020年8月和2019年10月暂停了理财转让业务。

目前还有一些银行保留了这个功能,比如建行APP上还有“转让交易平台”,不过记者发现最近成交的也只有一笔一百多万元的大额存单,属于表内业务,不是表外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比如净值型产品和预期收益型产品一栏均为空白。也可以理解为,建行可能也已经下架了理财产品的转让业务。

一家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去年(2020年)年中收到监管通知,暂不允许开设理财产品转让平台。而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前年(2019年)就收到了这样的监管通知,但是当时与同业交流的时候发现,并不是每一家机构都收到了下架的通知,为什么这样安排,他也比较疑惑。

下架的三个理由

根据记者多方面了解,之所以监管要求下架此类功能,是因为认为业务模式存在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隐患,原因有三:

一是法律关系定位的问题。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权责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但是理财转让服务签署的是三方协议,没有理财转让的上位法规,更没有明确银行的相关权责,不能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转让平台没有法律依据,转让产品的法律属性也有待明确。

二是不符合银行资管转型方向。转让平台不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约束,里面存续的很多产品还是预期收益型产品等“老产品”,这些产品是不符合银行资管转型方向的。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怕降低了理财客户的交易门槛。理财转让平台不能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好评估,也不能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因此有可能会触发利益输送,或者导致投资者投诉以及后续纠纷。

要知道,目前的银行理财购买要遵循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施行“双录”,以及严格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而转让平台很可能让不适合投资这种产品的投资者“上车”,从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另外,有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果放开理财转让,还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估值不及时造成转让价格并不公允,转让登记不规范造成操作风险,代销机构与管理人之间信息传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利益受损等。

“理财转让业务的确不太规范。如果要走向规范,应该向场内ETF的方向走,场内集中登记,再以公允价格转让。”上述人士称。

(作者:周炎炎 编辑:曾芳)

周炎炎

金融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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