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为公积金立法: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帆 深圳报道
2021-04-06 14:37

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

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999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和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至今已20多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譬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自愿缴存机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缺乏长期有效的支持机制等。

2020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曾谈及取消公积金的建议,引起热议,为了确保取消公积金后老百姓不吃亏,黄奇帆提出了三个措施,其中核心的一点是:取消公积金后,企业原本替职工缴纳的6%公积金转变为企业给职工缴纳的6%企业年金,而职工个人的6%年金并不强制缴纳,职工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缴纳。

深圳市司法局此次推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将是深圳首次以立法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希望结合前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本地的实际,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有5个方面的创新: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除此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就在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当前新业态、新产业涌现,加上创业越来越普遍,灵活就业人员多,他们不是传统的单位缴交模式,对公积金政策提出了调整的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8月的数据,中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

二、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兼顾刚性和灵活性

在公积金缴纳当中,缴存基数的确定往往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刚性具体。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

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的2019年的数据,深圳职工在2019年月人均缴存公积金为899元,远低于同期北京的2310元,上海的1448元,广州的1478元。此番深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缴存基数,或将有助于一定程度提升全市职工的月平均缴存数额。

三、完善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

一是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是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

三是两年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四是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相对困难的个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四、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一是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

三是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四是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已经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五、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出,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这一举措在于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事实上,在支持个人住房租赁方面,深圳公积金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在全市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中,租赁住房占比高达42.10%,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一线城市。

深圳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曾介绍,深圳公积金租房提取模式为全国同行业内最宽松的提取模式之一,职工每月可通过该中心网站在线办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i深圳APP、12329客服热线或银行自助终端等六大自助渠道提取65%的月缴存额用于租房,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另一个大背景是,作为“移民之城”,深圳曾在2018年公布一项数据,全市常住人口的住房自有率仅为34%,即约1/3的常住人口居住在自有住房中,2/3的常住人口需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作者:王帆 编辑:钟映佳)

王帆

政经版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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