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再遭“点名” 证监会表态健全立体式追责体系
4月16日,证监会通报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ST同洲(002052)、*ST宜生(600978)、延安必康(002411)、ST金刚(300064)等一批违法案例再被“点名”。
数据显示,2020年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而在重查办相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过程中,证监会也逐渐摸索出相关主体的违法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继续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而加大财务造假打击力度的另一面则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证监会当日也表示,将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满乐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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