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融创、保利等三房企违采人脸信息被罚25万,入口设置标识并非获取同意

合规科技张雅婷,实习生郭美婷 2021-04-27 17:28

人脸数据采集被戴上“紧箍咒”。

因在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融创、保利等三家房地产企业近日被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万元。

据悉,安装人脸识别的主要目的是准确识别客户来源,判断是中介带看,还是自然到访,作为日后与中介结算佣金的依据。

虽然有企业在售楼处入口贴了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的标识信息,但这并不能使企业豁免于处罚。执法部门认为,告知并非征求同意的过程,也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截至4月22日,宁波共对非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行为立案16件,此次被行政处罚的是其中的3件案件。

随着公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人脸数据采集也将被戴上“紧箍咒”。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人脸识别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要求。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规定应明示同意,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数据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经济状况、偏好、兴趣等。

售楼处抓拍人脸信息被罚

4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对三家在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信息的房地产商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2020年1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海曙区某房产项目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场地内多个区域安装摄像头,而前台则放置着一台人脸认证机器。

执法人员初步统计,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共计973位消费者的人脸信息被该售楼处通过摄像头(人脸抓拍机)非法收集。

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海曙、余姚、杭州湾等地21个在售楼盘集中检查,发现企业使用的设备拍摄精准度非常高,即使带着口罩也可以被识别出来。

截至4月22日,宁波共对非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行为立案16件,此次被行政处罚的是其中的3件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的3家企业为宁波杭州湾新区泛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和宁波保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融创杭州湾壹号、海湾新城和保利天悦3个楼盘。

它们在售楼处分别安装和使用了人脸抓拍系统,能够自动存储人脸抓拍机摄取的所有到访售楼处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主要目的是准确识别客户来源,判断是中介带看,还是自然到访,作为日后与中介结算佣金的依据。

分销商会提前将经其介绍到售楼处的客户信息向企业报备,同时上传至人脸抓拍系统。该客户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企业通过人脸认证机对客户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利用系统自动将之前与该客户相关的报备信息、历次到访售楼处所摄取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归集至其名下。如果该客户首次到访售楼处时间与分销商报备时间对应符合,企业则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佣金。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3家企业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

入口标识并非获取用户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售楼处入口贴了标识信息“您已进入监控采集区域”,宁波杭州湾新区泛海置业有限公司则在前者的基础上贴了“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用于进行分销带客识别,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但以上措施并不能让企业免于处罚。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第一种做法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属于未经客户同意;第二种做法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并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且告知并非征求同意的过程,也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尚处于审议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7条对人脸识别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看到,执法机构对于“个人单独同意”的执行提出了具体的落实要求。

继2020年11月,一段“男子戴头盔看房”的短视频引发关注后,多地售楼处陆续被曝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日前,浙江宁波杭州湾一女子原打算享受购房优惠,通过中介机构分销购房时,也被告知已被售楼处人脸识别记录而劝退。

售楼处的摄像头不仅危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有不小影响。有媒体曾报道售楼处利用人脸信息区分客户属性,分类实施优惠政策,差价甚至高达30余万元。

除售楼处外,普通商户也存在违规采集人脸数据的情况,如今年“3·15”晚会上揭露的科勒卫浴、无锡宝马汽车4S店等。

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易改变,一旦丢失可能永远失去,是个人敏感信息的一种。随着公众对人脸数据的重视,它的采集也将被戴上“紧箍咒”。

4月9日,全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因规定只有进行人脸激活的客户方可正常入园,动物园被判赔原告消费者1038元并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该案原告代理律师麻策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警示人脸识别产品应当对适用的必要性进行更多的合规考量,并进行个人信息影响评估,真正将隐私保护设计入产品之中。

人脸识别也将迎来国家标准。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征求意见稿出台。

国标指出,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征得明示同意,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数据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偏好、兴趣等情况。

此外,在公共场合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国标要求设置数据主体主动配合(指要求数据主体直视收集设备并做出特定姿势、表情,或者通过标注“人脸识别”的专用收集通道等)人脸识别的机制。如果开发商希望存储人脸图像,则要经过数据主体单独书面授权同意。这些规定的出台,都将防范人脸数据在不知情的时候被收集,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

(作者:张雅婷,实习生郭美婷 编辑:曹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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