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完成首次债务数据上报,多省提出新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地方国资国企人士处了解到,在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关于报送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的通知》后,各地亦结合自身情况转发相关文件,并在4月上旬完成了首次债务数据填报。
具体而言,债务数据包括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地方国有企业风险债券明细表(针对已发生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和地方国有企业债务债券风险监测指标自动计算表。
此外,在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基础上,地方结合本地情况提出一些增量措施。记者获得的西部某省下发的通知披露,在制定意见后,国务院国资委于3月10日联合人民银行、证监会召开了地方国有企业债券风险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该省通知解释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国企交叉持股、连环互保现象普遍,形成了风险“共同体”,极易造成相互传染,因此要严格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解释称,对外担保为对参股企业和无产权关系企业为获取融资提供的担保,包括承诺函、安慰函等具有担保效力的隐形担保。不包括主业为担保的金融子企业(财务公司除外)开展的担保业务。
对于融资性贸易业务,该省分析指出,近年来地方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仍屡禁不止,各地要严加管控,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因融资性贸易业务损失引发重大债务风险。
中部某省印发的通知则提出,要强化信用评级管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与稳健的财务状况为依托,做好信用评级管理,AAA级发行人要维护良好资信水平、AA+及以下发行人要努力提升评级。
对于表外风险方面,该省提出要密切跟踪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业绩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产品质量保证等重大事项形成的或有债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大潜在损失。
东部某省下发的通知提出,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务必于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完成信息填报。该省通知还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分别履行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所属企业填报信息负责,确保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国资委将对所报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各省报送情况评分。
该省通知还披露,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已列入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重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定期督办。
近年来,一些地方国企获得了国债或地方债资金,这是否需要填报?前述接近接管的人士称,债务债券风险监测表主要统计地方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负债类债券和权益类永续债。国债的发行主体是财政部,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主体是地方财政部门,均不由企业发行,因此不作为企业发行的债券填报。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转借(注)企业,企业若作为负债核算,按带息负债口径填报;若作为资本金核算,不作为负债反映。
天风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孙彬彬表示,政策总体取向是市场化处置问题国企的债务风险,但是一旦事件形成集体冲击,特别是影响到金融市场。政策会回应底线诉求,强调严禁逃废债,从而对一段时间内的信用环境构成支撑。
中金固收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4月,按Wind企业性质划分,中央国企、地方国企、非国企存续非金融信用债余额分别为7.25万亿元、16.08万亿元和1.94万亿元,占全市场信用债的比例分别为29%、63%和8%。地方国企占比超过六成,在信用债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金固收的研报称,由于地方国企大都有规模大、地方重要性程度高但人员、债务负担重的特征,融资经常具有明显的区域传染性,一家企业违约容易引发投资者“一刀切”行为从而引起整个区域再融资难度上升,对区域金融稳定性造成压力。文件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但并不等同于“保刚兑”,且实际作用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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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志锦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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