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要点: 1、由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利弊; 2、此种制度变更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会议背景: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认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作为中介机构并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判决上述中介机构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不同形式的连带责任。其中,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范围即3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无论就律师事务所还是其他中介机构而言,这一判决让中介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空前的,其对资产市场主体尤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警示、影响必定是深远的。对于其释放的如此鲜明的信号,我们不可视若无睹,必须审慎对待。
讨论要点:
1、由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利弊;
2、此种制度变更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葛律师:我们今天聚在一起,主要是锦天城律所被罚3700万这件事情,聊聊中介机构今后在资本市场中要如何自处,或者这次事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什么影响等等。针对这次这个案件,你们对由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这个事情有什么看法?
陆律师:以前遇到类似情形,往往是查到问题处罚几十万,造假成本比较低,大家都不怕造假被处罚。现在让中介机构承担如此巨额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让中介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由中介机构来真正充当资本市场看门人。中介机构如果不认真负责,只想着赚点中介费而疏于履行应尽注意义务,一旦被发现,就让你承受不可承受之重。这实际上类似于美国的监管方式。我觉得现在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在向这个方向靠拢。
葛律师:向美国靠拢,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是应该的,我们对此也当然是理解支持的,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相关制度设计有没有给中介机构相应的足够大的权力和比较理想的自由度?或者说,配套的权力分配、利益分配机制,是否也同步设计进行?
陆律师:其实我觉得美国的监管制度虽然有其先进一面,但也绝非完美,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制约机制问题。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反过来又让中介机构监管上市公司。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双方选择能力不对称的情形下,我觉得我们的职业伦理和现实人情伦理还是存在明显冲突的。依社会常人观念,上市公司是我们的客户,他们聘请我们就是要求我们代表他们的利益,顾客就是上帝嘛。但是,就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而言,具有其显而易见的特殊性,我们作为中介机构,不但要为客户负责,同时更要为资本市场的公平运作负责,而在市场选择机会悬殊客户具有不对称议价能力的情形下,我们很难做到两者兼顾。
葛律师:对,其实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之间,实际上不具备充分的、应有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会觉得,花那么多钱请一个中介机构,结果你不帮忙却挑我毛病,聘请中介机构意义何在?
张律师:对,其实这就是思维的问题,现在就看大家怎么转变旧思维,接受新思维。
葛律师:就像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独立董事负责监管上市公司,薪酬却由上市公司发放,具体数额也同样由上市公司决定,独立董事去监管这个付你薪酬的衣食父母,显然不合逻辑。
陆律师:我总觉得可以换一种费用支付方式,比如说,公司想上市,证监会或交易所可以代为向公司收取费用之后,再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找中介结构,将费用转付给中介机构。
葛律师:或者说,证监会、上市协会、基金业协会这些机构来组织成立一个中介结构库,但是这个库的筛选和公平性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张律师:其实关于中介机构能否客观,就涉及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聘请机构出资聘请了中介机构,但中介机构又要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意见,看似是存在冲突的,但在进入资本市场这个范畴内又是另外一种理解。我觉得企业要上市,要在资本市场融资,其必须符合市场的法律规则,必须符合监管的要求,保证其不逾越监管的红线。那么如何保证呢?就需要中介机构来完成,由于在资本市场融资能享受超额的资本市场红利,那么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成本就属于一个门票性质的必备成本,这样,中介机构就可以相对独立。当然,如果涉及到转付等制度,这个独立性就更加明确的。
关于中介机构是否能承担这个责任,就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中介机构不一定能够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说一旦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就上不了市,这都需要改变。未来前进的方向应该是中介机构发现企业的问题、然后如何规范企业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促进企业发展、也符合资本市场公平的一个价值问题。同时,我觉得也应该适当保障中介机构的利益,比如说,不管结果如何,不管最终能否上市,至少应保证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形下可以收取相应的合理费用,这样才是合理的。
葛律师:那么,你们觉得现在这种制度变更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市场会因此作出什么样的改变?
张律师:我觉得现在的问题并不只是一两个制度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体系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问题,这种大环境的塑造,或者说整个社会遵守游戏规则的氛围,反而是更重要的事情。目前来说,现在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我们也不能指望就靠这一个制度,就靠中介机构就能完全净化市场,还需要后续更多的制度来配套,也需要其他市场主体共同来完善这个市场。
此外就是,针对这个规则,监管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监管机构能否做到普遍性地执法,而不是选择性执法甚至容忍普遍性的违法现象存在。当普遍性执法,违法必究的时候,那么大家就会充满对市场的敬畏,也不敢越雷池一步。
陆律师:我觉得这个制度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降低上市门槛,搞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企业不管优劣等级,只要不是特别劣质,都可以在相应的资本市场上市,如同飞机有头等舱、经济舱。但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充分披露,实际上就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以便投资者理性选择。根据《证券法》
[i]的规定,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只要把所有的事情都充分披露了,其他的事情由投资者自己来理性决定!公司在不同市场上市,分了级;投资者也分级,风险越高的市场对投资者资格要求越高。
张律师:这种思路,其实就是把资本市场从原来的一个类似于借贷的、稳赚不赔的市场,变成了的一个真正的投资市场,能承担市场上正常的商业风险,也能享受带来的超额利益,对吗?
陆律师:对,这种思路其实就是提高投资者门槛,筛选合格投资者,比如说有多少投资资产,有多少年投资经验等等。投资者不能盲目投资,中介机构披露的东西一个字都不看。合格投资者进场以后,大家就互相切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就体现出来了。
葛律师:其实,中介机构针对客户的优劣评价都是相对的,中介机构考虑到自身的声誉,反过来会去优选客户。
陆律师:像我们律师事务所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主体类型,遇到资本市场的这种赔偿诉求,律所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值得研究。
葛律师:律师事务所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合伙企业法》[ii]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陆律师:那是很可怕的,像资本市场这种赔偿诉求,赔偿的金额太大了!如果演变成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那么其他投资者都可以直接加入,可就不是赔偿几个亿的事情了。像康美药业事件[iii]一样,说不定需要赔偿几百个亿,哪个中介机构能扛得住啊!
葛律师:所以你看这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加德邦证券赔7.4亿,如果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的话,很容易就把这7.4亿抹掉了,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它是有限合伙,可以直接走破产程序,这样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但律师事务所是特殊普通合伙,赔偿的额度就没法控制了。
陆律师:像康美药业事件,如果股民集体诉讼成立的话,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都覆盖不了,也没有哪个保险公司敢承保。
葛律师:所以,是不是可以考虑未来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能有一个相应的沟通机制?只要中介机构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那么大的责任。
张律师:这样的话,又有其他问题了: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故意是怎么去评判区分的呢?
陆律师:对于律师个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给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是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是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法律文件上面盖章,不是律师个人,法律规定比较模糊。
葛律师:所以,如果康美药业事件这次诉讼的结果也是一样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我觉得可能会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退伙。但从证监会的立场考察,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讲,这样做又是正确恰当的。因为证监会的监管不可能穷尽,所以只能依靠中介机构来穷尽。
陆律师:所以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变更推进过程中,一定会有牺牲者,必定有一批中介机构要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付出代价。
葛律师:但总的来说,中介机构始终不是这个市场(资本市场)的主导者。真正的主导者是各个打算上市的企业,中介机构是为这些企业服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要悬在中介机构的头上,更要悬在这些企业的头上。
张律师:尤其不能忽视的是,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一定要跟上,让大家一起对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产生敬畏之心之后,这个市场才是一个良性的市场。
葛律师:经此之后,以前行业里面的老律所,或者说行业里面的知名律所,付出代价的概率可能最大,它们其实也是为以前经手的某些案件买单。这对新的律所或者新人或许意味着更好的机会。我们暂且观察,看看之后的制度能不能规划得更细,让新设计的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管中介机构,更有利于监督企业,或者达成互相监督的效果。此外,证监机构、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交易所最好能在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起到裁判的作用,这些机构若有自己的独立调查机构、裁判机构,制度运行效果可能会更好。至少,证监会在这方面迈出的步伐还是很大的,方向也是很正确的。
张律师:这步伐当然是正确的,但行百里者半于九十,就看能不能遵循初心,始终坚持,把路走好。
葛律师:总的来说,我们大家都是支持新制度的推行的,制度的革新也一直在朝好的方向迈进。今后中介机构为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如何做到既守住红线、遵守规则,又能为企业的发展、为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好的监管作用,还需要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法规制度的完善去共同发力。
葛律师:感谢陆律师、张律师的精彩交流分享,以后的其他社会热点、法律热点问题,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交流,同启心扉,集思广益。今天的交流分享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下次不见不散!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ii]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iii] 康美药业事件:2018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元;2017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299.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货币资金361.9亿元。2019年8月16日下午,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之后不久,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分别被处以90万元的顶格处罚,终身证券市场禁入。2020年12月31日晚,康美药业披露涉诉公告,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已经立案。
个人简介
葛磊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2014年入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曾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葛磊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拥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团队律师均毕业于知名院校,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和综合素质。特别擅长于金融、合同法、公司法、私募基金、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曾经参与了多家公司的改制、重组、上市等项目的专项法律工作,并担任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事务、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IPO)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陆向东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清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具有近20年的资深法律服务从业经验,曾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专职律师。具备四项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其主要擅长于房地产及三旧(旧村、旧厂和旧城)改造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制度架构建设、合同纠纷等领域,特别对客户公司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规避、企业商事谈判、投资及财务管理、商事合同、房地产纠纷等,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
张伟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央企法务主管的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的经营运作流程,能善于从企业的角度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加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后,主要从事证券与资本市场、外商投资与跨境并购、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相关的法律顾问理论能力和实践经验。张律师曾为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上市(挂牌)或拟上市(挂牌)公司、外资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涉及IPO与新三板挂牌、股权收购、并购、企业合同流程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等法律业务。
(作者:三法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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