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经营恶化又掀起表决权纷争,七天两遭监管问询有些郁闷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021-05-19

海伦哲(300201.SZ)的投资者最近很郁闷,他们持股的这家公司或将陷入一场表决权之争中。

5月18日晚,海伦哲发布“关于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天泽集团)发来两份《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机电)追加被申请人丁剑平为(2021)苏0391民初1865号案件被告,而丁剑平则追加被申请人江苏机电为(2021)苏0391民初1866号案件被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海伦哲此前发公告称,丁剑平、江苏机电曾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中天泽集团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于4月28日解除,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此次,丁剑平与其实际控制的江苏机电又将“江苏机电与自己”分别作为案件的被告,究其原因是上述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表决权委托等相关内容,是前述一揽子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因此,为了有利于查明事实,申请追加被告。”

诉讼起因定增终止

提及丁剑平、江苏机电和中天泽集团的“恩怨”,还需要追溯到一年之前。

2020年4月,通过“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丁剑平及其实际控制的江苏机电将海伦哲的控制权让给了中天泽集团。

按照彼时的公告显示,2020年4月12日,江苏机电将所持 5204.6076万股海伦哲(占公司总股本的 5%)转让给中天泽集团。此后,江苏机电、丁剑平又与中天泽集团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及4月1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江苏机电将其所持 16282.23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4%)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天泽集团行使;4月17日,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丁剑平将其所持4522.1322万股海伦哲(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天泽集团行使。

2020年5月15日,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生效,海伦哲的实际控制人由丁剑平变更为金诗玮。

谁曾想,因为一次定增的终止而导致双方即将对簿公堂。

海伦哲5月12日的公告显示,丁剑平起诉中天泽集团的原因是中天泽集团与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中航基金)终止了海伦哲的非公开发行方案。

“终止定增,是我们起诉的一个因素。”5月17日,代表丁剑平方面的海伦哲前董秘栗沛思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双方当初合作的时候有几个条件,“第一是转让5%股权,第二是剩余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是定增。现在都过了一年多了,它的定增承诺是没有履行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海伦哲曾在2020年4月发布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深圳中航基金发行1.15亿股,募资不超过3.35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深圳中航基金和中天泽集团均为金诗玮控制的企业,如果海伦哲的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够顺利实施,金诗玮通过中天泽集团和深圳中航基金合计控制海伦哲的表决权比例将上升至32.45%。

但是,2021年3月31日,海伦哲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尽管当时有两名董事投了弃权票。

“中天泽集团自2020年4月与丁剑平签署合同起,就一直在积极主动推动定增工作。但因海伦哲2015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以2.6亿元收购的全资子公司连硕科技刚过对赌期就大幅亏损,江苏证监局正在介入调查。”5月18日,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江苏证监局的调查结果出来以前,根据监管机构定增要求,中介券商无法通过内部审核,更没办法向证监会报定增材料,“经过中天泽集团和券商一起穷尽办法沟通努力,始终因此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定增,迫于无奈,只能终止,并且中天泽集团已于4月15日向海伦哲发出了《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但是,栗沛思并不认可中天泽集团的说法,他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是中天泽集团的一个借口,“第一,去年4月份我们定增方案就披露了,而且江苏证监局的调查是去年10月份,这中间有6个月时间,他们为什么不做定增?第二,江苏证监局已经明确告诉他们,定增方案该怎么报就怎么报,调查并不影响定增的工作。”

“不可撤销”究竟能否撤销

按照资料显示,海伦哲的上市时间为2011年4月,丁剑平缘何会在上市九年之后选择在2020年4月让渡表决权呢?

栗沛思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实际上并非他们主动联系的中天泽集团,“也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主动找到我们谈合作。至于为何会转让股权和表决权,一是丁总本人去年已经60岁了,还是希望有一个年富力强、有冲劲、有理想的接盘人,来把海伦哲接一棒,把公司能带到更高的地方。双方董事长第1天见面,第2天就达成了合作的共识。第二个原因,当时资金比较紧张,是客观事实,所以急需资金。”

而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丁剑平在市场上找买家已有一两年的时间,但都没找到合适的,“我们当时也想收购上市公司,经人搭线介绍双方沟通后达成了合作意向。而且,股权转让通过协议购买老股东的股份及表决权转让是资本市场目前通用做法。”

按照海伦哲2020年5月9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江苏机电、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的“第七条保证与承诺”中有一条,在乙方(即中天泽集团)“正式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后,将为目标公司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承兑汇票、商票保贴、资金业务保证金额度、非信贷业务(直投)、贸易融资和境外直贷等)提供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及替换现有控股股东到期后的担保)保证目标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不受影响。”

栗沛思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天泽集团违约的事情之一就包括银行贷款的担保,“以前江苏机电研究所是公司大股东,它转让了给中天泽集团,那么中天泽集团就应该为公司担保。但是,一年多了,他们的银行贷款担保也没有做。我们认为这都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所以提出了诉讼。”

对此,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天泽集团一直同意为海伦哲的贷款提供银行担保的,“在过往季度运营大会上也明确表达,如果海伦哲有需要中天泽提供担保,中天泽随时可以,但是海伦哲始终没有提出过需要担保。因为大家可以从年报中看到,经过中天泽一年的管控后,海伦哲的正向经营现金流创历史最高,去年年底账面现金尚有近7亿元,这是以前不可想象的成果,也说明公司的现金流充沛。更何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并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增发和担保都不是表决权委托的必要条件。”

栗沛思对此说法表示不认可,“在实际操作的时候,中天泽集团并不愿意做担保,有银行可以证实。海伦哲的经营有季节性特点,每年第二季度到第三季度是急需资金的时段,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是现金流回流最多的时段。去年末,上海格拉曼有6.5个亿的军品货款收入,是年末现金流增加的最主要的原因。”

所谓“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就是说诉讼能够将双方此前协议中签署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给撤销了。

栗沛思认为法律上根本没有“不可撤销委托”这个概念,“都是他们自己单方面发明和想像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可撤销的委托权如果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会很大,“毕竟现在实控权变更的大部分都附有了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大股东需要我们救济的时候将表决权委托给我们,但是我们带领公司把主营业务的净利率从6%提升到了10%点多,辛苦处置了不良资产,眼看企业走上坡路了,他们就单方面提出解约,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信原则,更是违背起码的道义。”

对此,栗沛思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我们出租房屋,如果房客将房屋用于传销等违法行为,是否能够收回?同样,如果以永久不可撤销作为一个借口从事违约、违规之事,难道不能收回吗?”

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则认为,集团对海伦哲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如果允许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就会给中天泽集团带来重大损失,且由于经营可得利益的不确定性,解除合同后我们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往往与继续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匹配,这样显然有悖公平。所以鉴于商事委托合同的特殊性,我们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了特别约定,应当认定《民法典》关于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已经被排除适用了。”

《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不经受托人同意,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言》中也阐述了相关审判意见:“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约定排除”。

七天内两遭监管问询函

海伦哲上市至今已有十年时间,期间利润起起伏伏。

IFind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0年,海伦哲的营业收入从2.53亿元增至20.36亿元,净利润从0.25亿元变成-4.68亿元。

 

海伦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在2011年为241.72万元,2020年为历史新高的7.01亿元。但是,海伦哲一季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2.98亿元,也创了该公司上市以来的一季度历史新低。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海伦哲2020年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保留意见”,主要是年审会计师未能就海伦哲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 及深圳市巨能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巨能伟业)的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期初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上述资产、负债对海伦哲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影响。

其次,海伦哲在2020年对连硕科技和巨能伟业剩余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年审会计师也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上述商誉于2019年末减值测试结论的合理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及追溯的金额。

深交所在5月6日对海伦哲年报出具了问询函,但是海伦哲5月14日表示“由于年报问询函涉及到事项相对较多,为了保证回复的质量,公司需对相关事项逐一认真落实,回复工作量较大,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1年5月21日前完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谁曾想,上述问询函还没有回复,海伦哲又因为新老实控人的“表决权纷争”在5月13日被深交所再次下发了问询函,其中一个重要的问询就是“补充说明江苏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双方是否就表决权委托解除事项达成一致,前期公告中关于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的表述是否准确,公告内容是否完整。”以及,“核实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你公司自2020年4月至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如是,请补充披露。”

目前,中天泽集团为海伦哲的控股股东,丁剑平与江苏机电研究所就解除表决权委托提起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中天泽集团行使表决权产生影响。这场新老实控人的官司是继续打,还是会私下协商解决呢?

中天泽集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应诉,“按照专业律师告知的意见,在法律诉讼判决以前,委托表决权是合法有效的。按照丁剑平与中天泽集团签订的委托权协议,及丁剑平对外公开的承诺,诉讼失败的可能性极小。中天泽集团是非常重视诚信的企业,是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做事的企业,如果真的败诉,会尊重法律判决,规范移交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栗沛思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已经起诉了就绝对不可能败诉,因为他们有证据证明中天泽集团存在违约行为。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了解,江苏证监局对海伦哲子公司连硕科技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5月18日,海伦哲以单日上涨4.46%报收2.81元。

(作者:韩迅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