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疫情防控正持续推进。
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几个案例,其中一个是依法查处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31日凌晨接到市疾病防控流调组工作人员来电,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 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连日来,为尽快战胜疫情,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硬措施,比如严格隔离管控、严格人员出行管理、严格餐饮堂食等。为切实发挥这些特别之举的效用,民众需正确对待和积极配合,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受到一定惩戒。这在法律上均有明确依据。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有关法律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结合当前广东省疫情防控中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实施好决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公众在流行病学调查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否则将被依法处理,同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此外,明确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如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如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有关部门也将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同时,明确编造不实疫情信息或随意传播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已触碰了法律底线”,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隐瞒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
流行病学调查(简称:流调)是传染病防控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目的包括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分析和发现传播途径,排查和保护可能的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确保他们的健康。
这轮疫情来势汹汹,为了跟病毒“赛跑”,公众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尤为重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决定第五条也详细规定,要求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同时,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进一步表示,个人如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其失信信息还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受到惩戒。
不配合核酸检测、不戴口罩将被依法处理
作为疫情防控重要措施之一,开展核酸检测对早发现早治疗至关重要。截至目前,广州、佛山、深圳、东莞、中山等城市,都正紧锣密鼓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筑牢疫情防控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决定第五条对个人服从、配合防控工作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还规定了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佩戴口罩,根据决定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在广东省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醒,当前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是每位群众守法抗疫的义务,即使生活、工作在低风险地区,也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既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的需要,也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如果不听劝阻,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事实上,2020年2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目前广东省疫情尚未完全结束,一些地区还出现疫情反弹现象。这次,广州市荔湾区“又一间茶点轩”一名服务员就因为送餐时未佩戴口罩而感染。
编造不实疫情信息已触碰法律底线
“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强调,编造不实疫情信息或随意传播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已经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而且严重影响了防疫工作,其危害不言而喻。决定第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对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明确支持,出示健康码是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一种,决定第五条规定,对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第六条还对不服从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这次疫情呈现的特点和以往有所不同,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健康码规则作出了修改。健康码变成黄色,虽不代表健康一定出现问题,但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大家要理解支持,按照政府指引做好核酸检测等工作。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坚持依法防控,加强综合研判,提高防控措施的精准度,在确保疫情防控有效及时的前提下,力争最小限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另一方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指出,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也希望提供生活保障物资的有关商家企业主动扛起社会责任,全力以赴做好物资供应,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用实际行动夯实打赢疫情防控硬仗的物质基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作者:钟小韵 编辑:杜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