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金融科技存在数据治理问题,应完善“监管沙箱”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胡天姣 北京报道
2021-06-10 19:47

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具有另一番意义。

北京时间6月10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6月1日联合发布《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对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与风险予以探讨。

“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经济意义,它既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还引领了客户体验提升, 拓展了行为数据运用,推动了信用培养和征信普及,同时也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报告称。

但不可避免地,平台金融科技也存在风险和数据治理问题,或将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

“首先是垄断问题”,报告显示,“从反垄断的角度,平台科技金融公司的不当行为包括:一是与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相关的价格行为,如价格欺诈、 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等;二是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如价格串通;三是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掠夺式的 收购行为等。”

此外,报告表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同样也存在伦理问题。“一是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存在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 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隐私过度暴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倾向;二是过度负债过度消费问题;三是算法权力与算法歧视问题,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基于大数据技 术可以形成一种算法权力,即运用大数据算法引导甚至操纵用户的需 求与决策,此外,算法也可能存在预设的偏见,隐藏种族、性别、宗 教歧视等问题。”

“再次是信用风险问题,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进入信贷市场会改变风险分布曲线的形态”,报告指出,“最后是系统性风险问题。一是平台企业本身已经成长为具有系统 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其次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使得平台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扩散路径;三是平台金融科技公司高度依赖的数据和算法模型如果出现错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报告建议: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以及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报告发布会中表示,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节点型金融业务的监管,除信用风险监管外,更应注重其数据治理的监管。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伦理道德,数据的安全和技术的安全。

“我们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吴晓灵说,“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对于产生数据的平台,吴晓灵认为,在确保数据脱敏并不可追溯的前提下,可对数据加工为产品并进行交易。“这体现了数据是个人与平台共有的属性。允许第三方经个人授权后,有偿访问个人数据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能体现数据的公共资源属性。我们希望个人数据账户能为数据资源的协同开发运用建立良好的基础制度。”

(作者:胡天姣 编辑:曾芳)

胡天姣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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