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上交所
2021-06-11 18:14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科创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持续披露与公司科创属性相关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战略调整,所在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战略转型,主要产品技术路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背景、原因并充分揭示风险。科创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重大进展、阶段性成果。保荐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科创属性相关变化情况,并督促公司依照《上市规则》、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科创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来源:上交所)

(编辑:叶映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