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不但不能卖理财产品,连宣传推介也不行吗?

董希淼2021-06-15 11:53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强调: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

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引发市场关注。对理财产品宣传推介算不算销售行为?为什么暂不允许第三方平台销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是否不能再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带着上述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国理财网·理财20+论坛专家委员会成员董希淼。

董希淼认为,《办法》适应了理财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厘清了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有助于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推动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就《办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董希淼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我们看到,《办法》对“销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可以看到,除了实质性的“买卖”动作之外,宣传、推介、建议行为也算作“销售”行为,对此您怎么看?如果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仅做展示,是否也算作违规行为?

董希淼: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自媒体增多以及公众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各类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层出不穷,部分机构借营销之机违规向公众推荐证券基金及理财产品,片面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这不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可能诱发金融犯罪,扰乱金融秩序。2019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强调: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为规范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建立联防联控反欺诈体系,主动为投资者做好“防假打假”。为此,《办法》专门强化了“理财”专字、专区管理,严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展混销。与此同时,《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进行严格界定。《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四类活动为“理财产品销售”,不但包括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及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还将“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也定义为销售行为。以后,在理财产品代销范围暂未放开的情况下,不但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公司不能展示介绍理财产品,就连“李佳琦们”拿着理财产品宣传折页在直播间喊“买它买它”,也都是违规行为。

《办法》第二条第(一)点“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多了“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字样。因此,有市场人士认为,在网络上单纯地进行宣传推介,并不属于销售活动,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理财公司以品牌宣传、投资者教育等方式对理财公司或理财产品进行介绍并提供跳转链接,属于《办法》界定的销售活动。

记者:市场普遍关心,《办法》暂时没有放开互联网平台、券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代销。政策层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未来有没有放开的可能?这种暂时的未放开对于银行理财公司而言,是其构建渠道的好时机吗?

董希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而201812月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出,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是《理财子公司办法》首次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范围,扩大到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引发市场关注。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能否成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获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而此次《办法》明确,现阶段只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暂时还无法获得代销资质。


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应该说,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使得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一些年轻的投资者,如果不能从互联网渠道方便地购买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能影响他们投资理财产品的意愿。不过,《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相信随着存量理财产品整改完成、理财公司平稳发展和投资者教育深入,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扩容将水到渠成。

对银行和理财公司来说,要抓紧构建理财产品销售开放平台,不断提升互联网销售能力。特别是理财公司,要成分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打造好自身的APP、网站等渠道,提升自主销售能力;中小银行应充分利用难得的窗口期,扩大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做理财产品“百货商店”。

记者:《办法》提出“十八条禁令”,其中,“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规定,有被市场过度解读的倾向,将其解释为绝对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对此您怎么看?销售机构该如何把握?

董希淼:《办法》第二十五条,就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提出十八项禁止性规定。其中,新增第三项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这并非禁止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相关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促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加快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预期收益型产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受限于风险偏好、投资习惯等因素,投资者仍然普遍希望在投资理财产品时,能够以直观明了的方式了解理财产品的可能收益情况。因此,银行和理财公司不再使用预期收益率,而是通过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来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稳定投资者预期。尽管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但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不全面、准确进行展示,投资者仍然会有“预期收益幻觉”,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起到刚性兑付的暗示。因此,《办法》要求在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要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要讲清楚“方法论”,要有理有据,避免误导投资者,不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从实际情况看,业绩比较基准有绝对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和挂钩型等三种形式。绝对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主要应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挂钩型在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权益类产品中均有应用。据南财理财通课题组对理财公司3644只理财产品的统计分析,其中绝对数值型的产品有2967只,占比81.42%;区间数值型的产品有485只,占比13.31%;挂钩型的产品有192只,占比5.27%。下一步,对前两种类型的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新老划断”,加快进行整改。目前,公募基金已普遍采用动态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在整改中也可以借鉴。当然,在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整改的同时,还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理解和接受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作者:董希淼 )

董希淼

专家学者

资深金融研究者与从业者,上市银行独立董事,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顾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著有《有趣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