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信托知识精选(3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文化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源动力,而信托文化的核心在于“受托人责任”。
信托行业因其私募特性,并不为大众所熟悉。为了让投资者了解更多信托知识,东莞信托从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中,精选出知识点,形成不同主题内容合集,旨在普及金融智慧,践行投资者教育责任。
本期为信托知识精选第三十三期,主要为大家普及消信托成立后,信托当事人或信托公司出现意外,信托财产是否安全。
本期关键词:信托终止、信托破产、信托财产安全
1.如果信托成立后,信托当事人出现意外,信托还能继续执行吗?
答:信托一旦成立,就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即使出现了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信托也依旧存在。
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意外身故,但他为子女设立的信托并不会因此终止,受托人依旧会履行约定的职责,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并将收益全部交给小信的子女。
假如小信委托的信托公司破产或者解散了,小信在该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也依然有效,此时,可以由信托文件指定的信托机构担任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到信托目的实现才终止。
如果受益人小信儿子意外身故,信托合同有规定的,按照信托合同执行;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同时信托只有小信儿子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则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2.如果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答:安全。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来源: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保险报联合编制的《信托知识百问百答》整理
(作者:东莞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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