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
根据清理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件部门规章。
现实中,各地执法部门与无证网约车司机经常上演“猫鼠游戏”,按照现行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约车司机、车辆许可证的司机,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不少城市规定办理网约车司机、车辆许可证,需要符合户籍、居住许可证、车辆轴距、排量等门槛要求,现实中仍存在很多无证网约车司机实际从事运营。征求意见稿大幅下调了罚款额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大幅降低处罚额度
对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有两处。
其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起草说明称,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修改后,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力度不变,依然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与起草说明提到的“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有关,也与网约车行业合规率不断提升有关。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7月10日发布的2021年6月份网约车行业运行基本情况显示,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49.3万本、车辆运输证132.7万本,环比分别增长1.5%、1.5%。
实际加重违法处罚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还包括,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网约车司机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是高发的乘车纠纷,甚至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2021年6月12日,杭州一名女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因司机两次未按导航行驶产生了恐慌心理而跳车。
官方通报称,该网约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即驾驶员应当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删除了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网约车司机今后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将免于处罚,事实上,相关处罚反而会加重。
起草说明指出,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而该决定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如果违反,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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