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报道记者 李玉敏 实习生 许雨晴 北京报道 2021年8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决书,原广西北部湾银行票据业务中心总经理、桂林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刘嵩受贿罪获刑。
该案于今年5月28日,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刘嵩在任职北部湾银行票据中心总经理和桂林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7.1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刘嵩于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先后任北部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兼票据业务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2010年至2011年,在其担任北部湾银行票据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过程中,刘嵩与票据中心业务主管玉某为两名票据中介的票据业务预留指标,并安排票据中心工作人员优先、快速办理两人承兑汇票搭桥业务,收受两名中介管某和韦某贿赂610万元。其中,刘嵩分得485万元,玉某分得125万元。
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刘嵩先后任桂林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桂林银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23日被免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职务。在其任职三年左右的时间,先后在该单位收受来自两家公司的各项贿赂。
2018年8月,ST八菱(简称“八菱科技”)资金困难急需贷款融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向桂林银行申请融资。在刘嵩的组织下,八菱科技共计获得融资2.3亿元。这一笔八菱科技的救命钱为刘嵩换来的是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一套市场价6折销售的商品房。除此之外,顾某还安排刘嵩特定关系人入职地产公司,在未上班的情况下获得8个月工资共计2万元。经核算,顾某累计向刘嵩贿送79.9万元。
2019年4月,上海攀赢基金销售公司(简称攀赢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刘嵩协商,承诺以销售收入的40%作为提成送给刘嵩,随后刘嵩加大了对攀赢基金公司公募基金购买额度,并从攀赢基金获得37.25万元销售回扣。而这笔回扣并非以现金方式交易,而是故技重施,通过安排特定关系人进入公司,通过工资的形式获得回扣。根据文书披露,参与攀赢基金公司和刘嵩的这笔回扣交易的,是刘嵩的情人。
法院认为,刘嵩担任北部湾银行票据业务中心总经理、桂林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7.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广西纪检监察网《广西:开展金融领域腐败专项治理》一文报道,刘嵩一案与广西正在进行的强化金融领域案件查处相关行动有关。十八大以来,广西省查处的区直金融企业典型案例共有161件。
刘嵩一案中,涉及到的受贿形式有购物卡、折扣商品房、挂名领薪等,受贿方式从传统到新类型“两手抓”。这也提示我们,行贿和受贿的形式也正在随时代进步而更新迭代。
正义网7月21日一篇《从犯罪特点准确把握受贿要件要素的扩张》得报道对受贿形式的发展做了简要总结:“传统的行受贿方式是收受现金、烟酒、购物卡等财物。一段时期以后,不同的受贿方式开始出现,如提供房屋装修、支付旅游费用等财产性利益。接着,行为人又通过借款、投资入股、低价买房等表面合法的民事行为作为掩护,来获取职务行为的对价。后来又不断升级为低买高卖、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薪等。随着双方合意的程度更加深入,一些看似不具有经济交往形式的行为,其实质同样是受贿。如收受房产、汽车以后,只使用但不办理权属登记或者登记在其他人名下;收受钱款后又放还在行贿人处,或交给行贿人使用,约定高额利息;约定行贿款由行贿人保管,待离职后再转移交付等。”
新类型的受贿方式层出不穷,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行贿和受贿的过程也越来越复杂。这对罪行的认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审判参考》第125辑刊载的指导案例第1399号对免费接受旅游、减免房租、免受借款利息、合作投资时代为出后“溢价”转让股份、“挂名”领薪、“陪标费”等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给出了参考,同时明确了相关判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依据。
对于防治受贿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其文章《新型腐败的识别要点和惩治策略》中指出,要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前者需要做到制度防止腐败主要做到要将公共权力压缩到合理和必要的程度、用制度全面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以及全面公开权力行使的规则、过程与结果;后者则是指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公职人员的异常行为,提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现腐败嫌疑并及时预警的能力。
(作者:李玉敏,实习生许雨晴 编辑: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