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实施近两年: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达141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雪晴
2021-08-18 16:16

财产保全是与时间的赛跑,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机制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不过法律专家也提示了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雪晴 深圳报道《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已施行近两年,实践情况如何?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常面临哪些问题?8月1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法律专家们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此次网络研讨会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保全措施安排的实践”为主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致辞中指出,《保全安排》于2019年4月2日签署,10月1日生效,成为内地首次就其他法域的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所签署的安排,别具象征意义,该安排充分凸显了两地紧密的司法合作关系,更为两地仲裁服务的发展带来革新性的改变。

根据《保全安排》,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合资格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协助进行有关的仲裁程序。郑若骅表示,安排增加了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也有助于吸引具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来港设立争议解决机构,或常设办事处及在港管理仲裁案件。

两地司法协助日臻完善

截至7月27日,香港的仲裁机构已协助处理47宗在《保全安排》下向内地法院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全部申请均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处理。在47宗保全措施申请当中,44宗属财产保全申请,两宗属证据保全申请,一宗属行为保全申请。所有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为141亿元人民币。申请人当中约24%来自内地,约76%来自境外。而被申请人中约有55%来自内地,约45%则来自境外。

另外,按照仲裁机构提供的资料显示,有多达23所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处理上述的保全申请。内地法院已就保全申请作出30项裁定,其中28项裁定准许申请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另外两项同类申请则被驳回。上述28项裁定所保全的资产总值达108亿元人民币。“保全申请涉及范围之广,以及涉及资产数额之大,不但反映了《保全安排》能广泛惠及各地的仲裁服务使用者,亦充分反映出仲裁业界对《保全安排》的信心和大力支持,” 郑若骅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港澳司法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刘琨表示,“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根本依据。她提到,“一国”决定了两地之间的经贸往来更密切,由于司法是为经贸往来保驾护航的一种手段,这意味着两地之间需要更紧密的司法合作。具体到争议解决领域,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就体现在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这也是香港成为唯一一个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保全的法域的原因。

对于新冠疫情是否有影响内地法院审批保全申请的时长,刘琨表示,仲裁保全申请虽然或多或少受到疫情影响,但疫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开始逐步减少,甚至已经消除。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刘琨表示,这部司法解释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涉港澳台纠纷,也包括了保全申请。加之最高院疫情期间案件的审理出台过一系列指导意见,都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

刘琨最后总结道,两地司法协助安排整体来说“日臻完善,未来可期”,目前送达司法文书安排正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其他司法协助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华伟表示,在实践当中,内地法院对申请材料有着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在形式审查方面,由于各个法院在申请模板和表述等方面有自己的要求,因此需要与法院保持沟通。

此外,由于在《保全安排》之下,申请人只可以选择前往一个内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如果有多个被申请人或多项被保全财产分布于不同法院的辖区,在选择法院方面该如何考量?孙华伟表示,涉及多个被申请人人的情况,可结合合同关系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来判断哪个是最重要的被申请人;从财产线索角度,最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哪个地方更多、更容易查到、更容易保全。另一个考虑是,哪个法院在保全方面更有经验,能更快做出反应。

与时间赛跑

保全申请通常是与时间赛跑,最终成功保全与各方的高效和努力密不可分。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刘洋作为首例依据《保全安排》裁定保全案件的经办人,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他表示,案件是有关船舶租约的争议,在香港仲裁时已经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然而,之后被申请人方违反了和解协议,没有支付和解款。于是,刘洋和律师团队利用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HKIAC提起仲裁,HKIAC于2019年7月受理仲裁申请。10月1日,《保全安排》生效,10月2日,HKIAC向上海海事法院转递财产保全申请并附相关函件。10月8日,即内地国庆黄金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保全。

对于想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等临时措施的内地仲裁当事人,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凯怡表示,香港法院作出的临时措施不仅可以针对仲裁协议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延伸到与协议有密切关联的第三方。这反映了香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支持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徐凯怡表示,在申请临时措施时,申请人进行全面和坦诚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十分重要。“由于不希望打草惊蛇,大部分资产冻结令的申请是单方面提出的,基于公平原则,申请人必须就案情向法庭作出全面及坦诚的披露 ,包括对我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以协助法院平衡各方利益,不能隐瞒对申请方不利的证据,”她说。“但这义务对于申请方在心理上存在很大的挑战,申请方往往觉得难以接受。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意或无意,潜意识没有向律师坦白交代清楚所有相关事实,往往让被申请人有机可乘,以‘重大隐瞒’为理由,申请撤销在单方面申请阶段法庭作出的禁制令, 不但打击了法庭对申请方的信任度,一旦基于技术原因,撤销了好不容易取得的临时禁制令,前期做的资产保全功夫就会付诸东流。申请方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此外,徐律师在经办案件中会遇到当事人方决策时间长,导致失去最佳财产保全时机的情况。对此,她表示当事人要尽快决策,马上行动。

徐凯怡在会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作为金融机构或者贷款方,还应该做好贷后监控,随时留意媒体的报道,如果有负面新闻,例如相对人的主要高管被抓,可能需要考虑马上采取行动。她以自己经办的P2P爆雷案件举例,当时身处在巴黎的客户在新闻上见到高管被抓,与她咨询后,果断决策,从给她打电话到取得资产冻结令差不多在36小时内完成,最后接近100%全额回收贷款。

徐律师补充道,一旦发现相对人有失去联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变卖资产,进行关联交易等的蛛丝马迹,也应该考虑立刻向法庭或紧急仲裁员申请临时措施。

对于公司来说,最理想的情况是防患于未然。徐律师向记者表示,公司在与相对方建立合作时可分几个维度预防法律风险:其一,合作开始阶段,应该订立详细的合同,清楚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权责要清晰;其二,知己知彼,应该评估在合约中,哪一方违约的机会较大。如果属于借贷或投资人的合约,应充分评估贷款方和被投资方的经济实力、资产状况。最理想是能够争取较多押品作为担保,增加保障。其三,应该聘请富经验的法律团队认真研究交易对手的特点,考虑对方成立地、资产所在地的商业法律、司法体制,是否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存的相应法制。一旦需要采取措施,也能够迅采取适当行动。

(作者:王雪晴 编辑:陈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