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实用
大家好我是小宝,一名致力于保护韭菜的保险博主。
之前我一直跟大家强调,保险说到底就是一纸合同,大家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
保什么和不保什么,在上面一目了然~
合同上没有的保障,我们不论遭受多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有权不管,
合同上说好免责的情况,就算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是我爹也没用…
但是(转折来了),
有几种情况比较特殊,就算不符合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拒赔,我们也还有机会争取到理赔款。
这可不是小宝的什么骚操作,而是《保险法》给我们消费者开的口子。
如果将来出了什么冬瓜豆腐却不幸被拒赔,可以拿出来跟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一决高下!
都是小宝压箱底儿的绝招,建议收藏备用,以防不时之需。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
重疾险的签订是一锤子买卖,而很多产品是依据现行的医疗手段或治疗方式制定的理赔规则。
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
如果若干年后得了重疾,那个时候医学进步了,治疗方式跟保险合同上要求的不一样咋办?
难道为了拿到理赔款,要用过时的方式治疗才行?
比如以前有的心脏疾病要做开胸手术治疗,而现在做微创手术就行了,创伤小、恢复快,更有利于病人康复。
这种情况不必纠结,让医生用最新最好的治疗手段即可。
至于保险理赔,可以用《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据理力争。
(条文截图)
看看实战情况——
(2020)豫10民终3357号
2017年4月,孙某作为投保人、为颜某投保国寿康X终身重疾保险,保额为2万元。
颜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就诊治疗。
2019年12月再次于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就诊治疗。
2019年12月23日实施腹主动脉造影、肾动脉造影。
保险公司于2020年1月以颜某所做手术未达到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康X终身重疾条款要求主动脉手术开胸或者开腹,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宣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300%基本保额赔付6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最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很多人都听小宝推荐配置了百万医疗险,比如好医保、尊享e生、e生保等等。
它们最大的优势是,没有具体疾病的要求,只要花费达标了就能找保险公司报销。
但它们也有一个共同的要求——
必须在公立的二级及以上的医院进行治疗,才能报销。
按照条款要求,如果跑去私立医院,或者是不合符级别要求的医院,不好意思,不管花多少钱都一份不报!
但有一种情况是特殊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如果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话,应当进行理赔。
比如说突发脑溢血,100米外就有一家私立医院能马上入院治疗,就不用非得跑去2公里之外的公立医院治病了。
(点击查看大图)
再看实战案例——
(2021)辽01民终6519号
王某2019年1月在中国人寿辽宁公司处投保了鑫X人生(升级版)保险,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0000元。
2019年2月28日,王某被锯割伤手指,到朝阳市长江医院急诊就医,并被收治住院7天。
出院诊断为:左示指中节指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示指皮肤撕脱伤,左示指尺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左示指伸指肌腱断裂,左示指尺侧侧幅韧带断裂,左中指皮肤裂伤。
王某支出住院医疗费10522.7元。朝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4156.25元。
王某报案后,保险公司以王某就诊医院不符合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为由拒赔。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认定王胜于2019年2月28日被锯割伤手指,应属于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况,故王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不构成中国人寿辽宁公司拒付保险金的理由。
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意外医疗费用6068.805元(扣除医保报销、免赔额,按照条款90%比例报销)。
《保险法》第十六条
说《保险法》第十六条大家可能摸不着头脑,但小宝要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估计很多人就知道了。
具体条文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翻译成人话就是:
1)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我们有触碰到健康告知的问题,在30天内如果不解除合同,就不能解除了。
2)如果保险合同超过2年了,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而且后面出险了,保险公司还得正常理赔。
这条经常出现在保险纠纷的官司中,而且也确实有很多案件是因为它而判消费者胜诉。
比如:(2013)港北民初字第958号
廖某2010年3月买了份新华的保险,里面附加了个5万元保额的重疾险。
2012年11月的时候查出尿毒症开始肾透析,13年4月申请理赔但被拒赔了。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早在投保前就患有地中海贫血了,未如实告知,而且12年确诊尿毒症后也没有马上报案,是骗保。
结果咋样呢?
最后法院判决,廖先生胜诉,依照《保险法》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和《合同法》的第107规定,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理赔款,而且还要承担525元的案件受理费。
……
类似的案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有不少,搜索「两年不可抗辩」这几个字就能找到。
讲真,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看,感觉很多案子的判决,法官都有“拉偏架”的嫌疑。
有的人看到这可能要动歪脑筋了——
诶,既然有这条,我是不是也不用管那些乱七八糟的健康告知了,直接投保挨过两年就行了?
当然是不行的,不然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设置就多此一举了。
可以看《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这么一句话:
(点击查看大图)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我们是故意不告知,出险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解除合同,而且不退还保费!
有意思哈,这条法律居然是前后矛盾的,一边在帮消费者,一边却在帮保险公司,很分裂…
所以这个裁定权说到底其实是在法官手里,如果法官觉得我们明显是讹钱的就站在保险公司那边,如果觉得我们是无意的,便站在我们这边。
怎么用呢?
如果抱着碰瓷的心态,我劝大胸弟还是尽早收手。
但当我们确实是无意中触碰了健康告知时,可以考虑用它放手一搏。
比如N年前做的检查,自己确实在投保时记漏了,等理赔的时候才发现有这回事,那就要祭出这个大招了。
OK,以上便是小宝在协助大家处理理赔纠纷时常用的三个大招。
不能说战无不胜吧,但只要我们不是故意的,不是有意为之,就有机会获赔~
(作者:力哥理财 )
声明:本文由21财经客户端“南财号”平台入驻机构(自媒体)发布,不代表21财经客户端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