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要谴责的是,西安地铁公司在《情况说明》中隐瞒了关键事实。
此事件的发展脉络是:西安地铁三号线女乘客大声通电话,旁边男子不满,批评女乘客,女乘客不服回骂。该男子抢夺过女乘客的折叠伞,殴打女乘客,女乘客的物品散落在地。女乘客在座位上大声喧哗,地铁保安介入,拖拽女乘客,造成其衣不蔽体。
虽然女乘客在地铁上大声通电话是缺乏公德心的表现,但并不违法;当男乘客动手殴打女乘客时,事件就已经上升到治安事件的程度,地铁保安无权自己处置,只能立刻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试问如果女乘客被地铁保安驱赶出车厢,纠纷虽然被一时平息了,但女乘客遭受的殴打和财物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地铁保安使用暴力将女乘客拖拽出车厢,实际上是越权,行为不当。
笔者认为,越权的保安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规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该事件中,地铁保安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因此也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这并不是说地铁保安完全没有责任,因为保安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女乘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由西安地铁公司进行赔偿。
然而西安地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完全隐瞒了男乘客动手打人的事实,企图在道德层面把责任完全转嫁给女乘客,误导公众,为保安的不当行为开脱,从而逃避自己的管理责任。应该说,西安市纪委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的处罚,是很恰当的。
(作者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
(作者:赵琮 编辑: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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