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门槛和标准

最保险李致鸿 2021-09-15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 9月1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

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研究报告指出,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方便、投资选择范围广等优势。特别是第三支柱进入门槛低,通过财税激励、长期专业化投资、个人账户自由转移等机制,有利于为第一、二支柱覆盖率较低的平台经济灵活就业群体和新兴职业劳动者建立养老规划。同时,在账户制下应当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通过提高税优支持力度(如降低整体税率,设置差异税率)、简化抵税操作流程(如将抵扣限额改为固定限额标准)、二三支柱合并计量(如允许个人选择将企业年金余额转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暂不征税)等举措,鼓励各类群体参与,引导第三支柱长期积累。

研究报告建议,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防范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平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未来我国养老保障的发展将呈现多元竞争的格局,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初期,可考虑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准入设置一定门槛,从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和养老金管理经验等方面遴选出合格投资管理人,发行产品进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产品库。同时,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按照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的原则,统一养老金产品标准,可考虑采取严进宽出、分步走、多次试点等分阶段调整机制,有序将符合规定的各类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养老金投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可通过转滚存等机制提高灵活性。

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

专家结合课题研究成果指出,应借鉴国际经验,鼓励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各自行业特点,创新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适老化”养老金融产品。在适老化标准的具体实践上,可考虑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弹性以鼓励创新。在产品端通过不同类型的契约型产品和中长期信托产品相结合,可充分兼顾积累期长期增值需求和领取期灵活支取合理增值的需求;在资产配置层面,可考虑放宽养老保险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以及纳入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等。

同时,健康、养老服务与养老金天然契合,围绕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障开展的金融服务有必要向涉老产业链延伸,这也是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未来必须考虑的重点服务领域,但在当前实践中仍面临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供需周期错配、风险传导等挑战。此外,长寿风险和投资风险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商业保险业可以通过引入死亡率改善因子、对接人寿保险产品对冲风险等举措探索长寿风险解决方案,通过建立情景模拟等风险管理工具、布局长期产业等方式探索投资风险解决方案。

探索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新路子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

近段时间,养老金融市场颇为热闹。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筹建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的批复》,工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银理财等17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11.5亿元,注册地北京市。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养老理财产品将从“四地四家机构”展开,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试点期限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以内,自9月15日起实施。

2020年10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表示,近年来,我们会同相关部委和金融企业,对养老金融改革发展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形成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总的方针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抓现有业务规范,就是要正本清源,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产品。另一方面是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等。我们将选择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参与,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正反两方面经验,探索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新路子。

(作者:李致鸿 编辑:李伊琳)

李致鸿

资深记者

专注金融保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