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终审结果出炉,中介机构被判担责

上海证券报
2021-09-25 14:04

近日,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获悉,有中介机构已经收到浙江高院下发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中显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评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即: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二审判决已定,但中介机构具体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仍有争议。业内预计,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或将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各自最终承担比例。

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其进展备受市场关注。

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四点:

一是,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如何认定;

三是,案涉虚假陈述与投资人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判决书中显示,浙江高院认为,德邦证券对案涉虚假陈述存在过错;并且德邦证券以包销方式承销案涉债券,对债券能否完成销售与发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一审判决德邦证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评级机构方面,大公评估公司在应当知悉相关事项的情况下,仍然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作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 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的AA级评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大信会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具有核实发行人会计账目资料的义务,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真实性负有主要审核责任。律所方面,锦天城律所对发行人前述重大资产的处置事项未进行必要的关注核查,未能发现相关资产处置给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存在过错。

综上,浙江高院认为,德邦证券公司、大信会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评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震慑中介机构力度巨大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表示,这一判决对于中介机构的震慑力度无疑是巨大的,一旦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嫌疑,中介机构很可能要被牵连作为共同被告,并在诉讼过程中去证明自己执行了相关执业规则、遵守了相关法律,否则就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

“现在投资者保护的生态发生变化了,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司法理解更加深入,当下已经不是那个不处罚就没有民事责任的时代了。”许峰认为,对于投资者来说,有相关中介机构作为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是投资者投资信心的鼓舞,对于鼓励投资者放心的在资本市场投资具有一定作用。投资者一旦遭遇欺诈,就在司法救济上多了一个路径。

中介机构称研究是否申请再审

针对本次判决结果,作为二审上诉方之一的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至于是否会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还在积极研究和确定对策的过程中。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正常,二审判决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据悉,在二审庭审前,已有部分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相关和解协议亦曾得到杭州中院的司法确认。目前,已有37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

此外,“五洋债案”二审中,对投资者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未做出进一步的责任划分。业内预计,三方或将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各自最终承担比例。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判决承担全额连带责任的主体而言,其在各家被告内部应当分担的最终责任究竟几何,或将通过执行程序或者另行启动内部责任追偿诉讼程序予以最终解决,这可能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消耗战。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孙越 

(编辑:周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