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丨企查查发文控诉天眼查窃取数据,背后还有哪些合规隐患?

合规科技李览青,诸未静 2021-09-28 19:41

近几年来,企查查与天眼查几乎属于一年一“诉”的状态,两“查”互撕已进入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新阶段。对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而言,未来还有哪些合规隐患?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李览青、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企查查、天眼查两家头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再起摩擦。

9月26日,企查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天眼查窃取数据的控诉”,称天眼查窃取平台基础数据、剽窃大数据分析报告,已留存证据即日将提起诉讼。

近几年来,企查查与天眼查几乎属于一年一“诉”的状态,两“查”互撕已进入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新阶段。对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而言,未来还有哪些合规隐患?

企查查发文控诉天眼查“抄作业”

企查查披露的天眼查搜索结果快照显示,天眼查的部分搜索结果中,数据来源出现了“企查查”、“qichacha”等字样,被网友戏称“抄作业连姓名一起抄”。

不过记者搜索天眼查发现,目前其搜索结果中已不再显示“数据来源”。

企查查公关媒介总监晏疆告诉记者,近期,企查查后台发现企业数据出现多起异常访问,追根溯源查找源头发现系天眼查等友商对数据进行大量偷窃。目前皆已进行取证,即日起将进行司法诉讼。

此外,企查查还表示,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也屡遭剽窃。如2020年11月,在企查查大数据研究院首次发布《我国新基建研究研究报告》,在报告发布不到一小时,天眼查便发布了《大数据中心注册量北上广占六成》的快讯,将报告中的“企查查”改为“天眼查”,其他内容一字不变。

对于企查查控诉文章中所述是否属实,记者多次联系天眼查品牌部相关负责人并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两“查”之争进入数据领域

近几年来,企查查与天眼查几乎属于一年一“诉”的状态。2019年7月,天眼查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企查查诉至法庭,索赔520.45万元。2020年6月,企查查发布关于起诉天眼查不正当竞争的公告,并索赔500万。如今,企查查又以“窃取数据”为由向天眼查发起控诉,准备起诉至法院。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分析,双方此前的互诉主要围绕混淆和虚假宣传展开,而此次涉及数据爬取等更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基础数据来源主要为各类信息公示网站,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等等。

在收集数据后,大数据团队对进行存储、使用、加工、分析,各企业数据加工能力不一导致数据产品准确度也有所不同。

对于收集的公开数据,企查查享有哪些权益?若企查查控诉文章内容属实,天眼查可能存在哪些不当竞争行为?

记者了解到,数据所有权的确认一直是世界级的难题,但目前国内多则条例已对各主体享有的数据相关权益进行规定。

今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包括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数据、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型产品或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等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夏海龙告诉记者,企查查自行制作的各类报告、信息总结及图表等信息一般都属于作品,未经许可传播这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企查查的著作权;对那些企查查不享有著作权的公开信息,如果企查查对这些信息进行过搜集、分类、校准、整理以便于用户检索、查看,则企查查对这种最终呈现的信息享有财产性利益,未经允许擅自获取这些信息,同样有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企查查享有的竞争利益。

不过,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表示,企查查在声明中直接使用了“窃取”“剽窃”等字眼,基于这些概念的一般含义,企查查的上述指责很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天眼查产生明显负面评价。目前来看,天眼查是否侵犯了企查查著作权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尚无定论,因此企查查面向公众表达时应保持克制、审慎,尽量使用中性词汇。

他提醒,企查查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天眼查的侵权责任,而在相关案件结案之前,应避免发表明显倾向性或指责性的观点,否则很有可能被反控商业诋毁。

商业查询平台背后存合规隐患

两“查”间口水战和诉讼战仍在继续,但暴露出的两重合规风险亟需克服。

首先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风险。王琼飞分析,“两查”提供的信息中包含大量的自然人姓名、电话、邮箱等个人信息,虽然这些信息的披露大都属于主动公开和应当公开的情形,但当这些公开信息被商业利用时,是否应当增加相关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尚未明确,比如是否应当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征得同意,“如果将来两查需要承担更高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会对其商业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欧洲已有相关案例。2019年,波兰一家公司出于盈利目的使用了超过700万工商户的个人信息,但该公司对超过600万人没有履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的通知义务,因此被波兰执法部门罚款20多万欧元。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和收入均建立在以专业方式大规模利用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虽然这些信息属于合法取得的公开信息,但依然应当履行GDPR的相关义务。

此外,两查应在何种程度承担其分发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注意义务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合规问题。

记者梳理两家公司涉诉情况了解到,企查查与天眼查均曾因平台提供数据存在错误或更新延迟被告上法庭。

其中,企查查因在2019年5月向其付费VIP用户多次推送蚂蚁微贷公司的不实信息,造成“蚂蚁微贷进入清算程序”等不实信息被媒体广泛报道,而该项工商信息变更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不一致,而被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被判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天眼查则多次陷入名誉权纠纷,在人民法院已删除“失信人”相关信息后,未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导致当事人名誉权受损。法院认为,天眼查作为一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自己链接的信息尽合理的监管和注意义务,避免所链接的信息失真,造成他人名誉、声誉或资信受到损害。

王琼飞认为,商业查询平台基于其大数据搜集、分析能力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很多信息变动情况,并具有大范围的分发能力,“实际上已经成为某种全新类型的信息源。”

“两方相关纠纷的实质,不仅关乎两家公司的利益,也关乎对大数据领域新兴商业现象、竞争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的问题。”王琼飞表示。

(作者:李览青,诸未静 编辑:曹金良)

李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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