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工信部网站
2021-09-30 17:16
网信办新规细化个人信息出境细则,明确责任划分与本地化法规披露要求
国家网信办:提供数据跨境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强调境外数据接收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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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收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数据。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未经个人、单位等同意,不得使用数据挖掘、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针对特定主体进行精准画像、数据复原等加工处理活动。
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出境,并加强对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掌握。核心数据不得出境。
通知及全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工业、电信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30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suntao@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30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工信部网站
(编辑:曾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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